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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需百要证明的事实包括:(一)实体法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度。
无需证明的事实包括:(一)众所知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道)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专所确认的事实;(五)已属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据《最高人民法e68a847a64365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扩展资料: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
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
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
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在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证据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是以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来规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作了如此规定,有的学者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_百度百科 证明标准_百度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来的事实;
(三)根据自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zd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zd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必证明,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为人们所知道的范围是不同的。对众所周知范围的界定是该免证条款得以有效应用的前提。因为各国立法在理解上以及在实务版中操作存在不同的标准,对“众所周知”的界定也存在以下三种标准:①普遍性说,即社会权上的一般成员其中包括法官,都应知悉的事实;②相对性说,即认为本应为社会一般成员都能够知悉,但也不能排除其相对性;③区域性说,即认为应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人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