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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民族精神,不是个人发明的。法律起源的民族精神论,认为法的产生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一种理论。
出现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德国。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古来斯塔夫·胡果(1764一1844)、卡尔·萨维尼(1779——1861)、乔治·弗里德里希·普赫塔(1798—1846年)。他们认为,法不是外面或某些人从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由社会内部蕴藏的“民族精神”中生长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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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百的人身安全与利益。法的指引功能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度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起源的民族精神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知207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道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内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遗忘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拒不归还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如果数额较小的,可以按照民事侵权之诉处理,如果数额较大以上的,可依容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