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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何岳,自号畏斋,曾经在夜晚走路时捡到200余两白银,但是不敢和家人说起这件事,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第二天早晨,他携带着银子来到他捡到钱的地方,看到有一个人正在寻找,便上前问他,回答的数目与封存的标记都与他捡到的相符合。
那人想从中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捡到钱而没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东西了,(我连这写都不要),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钱呢?”那人拜谢而走。
他又曾经在做官的人家中教书,官吏有事要去京城,将一个箱子寄放在何岳那里,里面有金数百两,(官吏)说:“等到他日我回来再来取。”,去了许多年,没有一点音信,(后来)听说官吏的侄子为了他的事情南下,但并非取箱子。
(何岳)得以托官吏的侄子把箱子带回官吏那儿。秀才何岳,只是一个穷书生而已,捡到钱归还,短时期内还可以勉励自己不起贪心;金钱寄放在他那数年却一点也不动心,凭着一点就可以看出他远过与常人。
扩展资料:
拾金不昧指的是拾到东西并不隐瞒下来据为己有,多用来指良好的仆人道德和社会风尚。
金:原指钱财,现泛指各种贵重物品;昧:隐藏。
典故出处:清·吴炽昌《客窗闲话·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62义丐》。
原文:
“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曰‘拾金不昧’。”
白话文释义:
于是让里长为他在集市中购置了溢出房子,置办货物和产业,并且在门楹处表字“拾金不昧”。
例句:
小刚把拾到的一百元钱交给了民警叔叔,他的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赞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何岳还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拾金不昧
一条金手链
十床首长徐方家的爱人张桂兰,早晨一开门就在门口看到有一个金光灿灿的东西,弯腰拣起来一看:竟然是一条金手链。
张桂兰八十多岁了,她一生中没有享受过金手链的待遇。张桂兰年轻的时候,人们都不讲究穿戴,那个年代也没有金首饰,更不用说佩带黄金首饰。等她年纪大了后,出现了金首饰,但这些奢侈似乎已不属于她们,而只属于她们的下一代享有了。
张桂兰惦量了惦量足足有十克多的金手链,把它交给了护士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63长,希望能尽快找到它的主人。
护士长知道:科室里的工作人员很少有人戴手链之类的饰物,这不仅仅是因为她们不讲究,更多的是因为工作关系。果然,她问了一遍科室人员,没有一人说有丢失。
张桂兰也留心地问过病友,也没有人说有丢失或发现有人寻找丢失物。
一个星期又一个星期过去了,这条金手链还在护士长的抽屉里锁着,似乎它的主人已将它遗忘。
这条手链到底是谁的呢?丢失的主人一定很着急。
正当护士长准备把它交给院里时,科里的一位护士说:好像六楼有人来找过什么,护士长马上与六楼取得联系,果然,六楼住院病人在来五楼做心电图时,丢失了手链。
当主人看到丢失这么久的手链找回时,高兴极了。
她原以为她心爱的手链再也不会找回来了,现在物归原主,她找回的不仅仅是一条金手链,更找回了一个心情,和一段甜美的往事。
她特地买来鲜花送给拾金不昧的张桂兰,感谢她的拾金不昧和纯金的品质
古代拾金不昧的故事:
有一卖菜人早起去集市上菜。半路上捡到一沓钱,趁着天黑,就把钱揣了起来。天亮以后,查了一下,好大一笔钱,有十五两银票。拿了一张半两的,买了两贯的肉,三贯的米,放在挑担里,也没有买菜,就回到家中。把事情如实告诉了老母亲。
其母不信,怒说:"你在欺骗我啊,就算是有人丢的,也不会丢这么多,一两张也就罢了。不是你偷的吧?如果真是捡的,就赶紧给人家送回去。
“的确是捡的,但是送给谁,怎么还啊?”
“你在哪里捡到的,就在哪里等着失主回来,然后还给他!”母亲说。
“我们家一辈子都没有过一次买这么多米和肉的时候,你一次买了这么多,一定会招来祸端的。”母亲马上催促儿子回去还钱。
回去,果然看到失主在寻找。卖菜人敦厚,没有追问失主丢失钱物多少,直接就把东西还了。旁边看热闹的人觉得,失主应该拿出一些银两,有所表示。
没成想,事主竟是一个吝啬小人。“我丢了三十两银票,如今只拿回来十五两,怎么奖赏啊。”事主说自己拿回的钱数不对,卖菜人一时语塞,双方争辩不休,告到了衙门。
审案者觉得,卖菜人说得诚恳,于是暗地里叫人请来他的老母亲,了解了情况,果然一致。于是升堂结案:失者失银票三十两,拾金者捡到十五两。
“这样看来,买菜人捡到的十五两,并不是丢钱人所丢的钱。这十五两,看来是老天赏赐给这位慈祥仁义、知书达理的老母亲的。”-审案者把钱给了卖菜人,命其拿回去孝敬贤母。
又对丢钱人说:“你丢的是三十两,应该是丢在了别的地方,自己再去找找吧!”-于是,呵斥他离去。
围观的人无不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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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的补偿问题
对于失物复得,一般失主肯定对归还者表达谢意。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会不会变味,随着不断增多的失物归还索要补偿事件见诸报端,中国人几千年拾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37金不昧的品质,在今天的社会里反复遭受着“拷问”。
作为规定有形物的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无法回避拾金不昧这一话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就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传统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
复旦大学高丽建副教授也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于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这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归还的动力。
北大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拾金不昧补偿标准
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遗失人须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同时,还规定若未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其实,调查发现多数人在自己丢掉东西失而复得后,愿意给返还人适当补偿或者馈赠,但人们经常困惑的是究竟该补偿多少。
补偿究竟包括些什么内容,实际生活中也不是完全依照现行民法通则执行,而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按总额的百分比来支付;有的支付费用的同时适当小额酬谢;有的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来支付。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认为,应大胆借鉴德、日等地民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者的补偿立法。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则认为,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只是确定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赔偿这一原则,具体的操作是很复杂的,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可以通过法院判例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对拾金不昧者的补偿,物权法只是规定一个原则,而具体如何补偿主要还是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物权法草案最后如何从法律上规范拾金不昧行为,还有待审议。人们期待通过后的法律给“拾金不昧”带来一种适应现代社会、更易于为遗失人和拾得人接受的全新内涵和理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拾金不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