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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编号,是发文字号,简称文号,习惯上也称为文件编号,它是发文机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37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机构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历年份并置于六角括号“〔〕”中;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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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红头文件不但印制得漂亮,在一些重要会议场合,与会者往往人人手中都有一份。
由于出台和下发一份红头文件非常麻烦,文件起草者并不愿意发文,但一些领导却爱用文件推动工作。人社部一位官员透露,“领导推动的文件稍多一些,要是中央领导批示,就得赶紧做。”一位地方的区人社局副局长也说:“自己单位发文的情况很少,不过,关于人事任免一定要发文。”
按照惯例,当上级出台一份红头文件时,下级必须做出必要回应。“怎么样体现呢?第一是成立领导小组,第二就是再出个文件来贯彻落实。”一位省直机关干部坦言:“它是一个象征。”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八项规定”,其中提到“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文字号
凤凰网-解秘红头文件:有文号 常由党政机构办公室下发
公司通知可以不用红头文件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30,很正式的通知文件才需要用红头文件。
格式如下:
1、编号位置为仿宋四号字,六角括号。
2、正标题为宋体小二号字,加黑。
3、正文为仿宋三号字。
4、日期为汉字,不是阿拉伯数字。
5、“主题词”三个字为黑体三号字,其余内容为仿宋四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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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
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现在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红头文件
应该可以。
一定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编号。“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第十一条 公司发文,一定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编号。
1、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一律×××字(××年)××号。
2、 公司总经办文,用总经办字(××年)××号。
3、财务部发文,用财字(××年)××号。
4、 工程部发文,用工字(××年)××号。
5、技术部发文,用技字(××年)××号。
6、营运部发文,用营字(××年)××号。
7、 人事行政部发文,用人行字(××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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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
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了规范规章、法规的制定程序,国务院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许多部门也制定了本部门的规章制定办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符合一定的操作规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64程,经历必要的程序和合理的步骤,使行政机关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做到针对性强,更加科学合理。
2、落实公开、公正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对外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
3、严格划分制定权限。对不属本级管理的事务不得越权制定文件,对需要部门协调的及时相互沟通,对属于上级权限的应及时请示,对本部门需要创立规章的不应以规范性文件代替,同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内部职能部门的协调,建立严格的会签制度,对涉及法规性内容应当有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
4、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有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经常检查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不合法的文件应当撤销或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