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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
1、 见死不救是一种道德行为,无关法律,不存在入罪之说;
2、 见死不救并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犯罪。
3、 见死不救入罪并不能够帮助社会树立道德之风(我们拥有道德,可法制不健全导致我们不敢救,这才是问题的根本,并非要用犯罪强制) 见死不救分类(强调没有义务的人没有责任的人) 有义务救而不救 有没有能力进行救助 。
首先,这并不是一种犯罪,根据立法案例不能把它当作法律。
其次,你又怎么能够论证道德不起作用,而法律对于见死不救的防治起作用。
4、社会心理学亲社会行为理论解读的意义并不是为了消极地接受现状,而是要让人们理性地看待“见死不救”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行动去避免它的发生。事实上,在突发事件中,那些“无动于衷”的旁观者会抑制他人的帮助行为。同理,一个乐于助人的旁观者将会起到社会模范作用,会影响其他的旁观者投入到助人的行列。如何做到这一点,让我们面对“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决策过程”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就可能作出社会期待的行为:(1)在关注自己事情的同时,要留意周围环境里发生的事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34情,避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2)当注意到异常情况时,应考虑多种可能的解释,避免用固有的模式和经验去解释眼前发生的事件。(3)记住当有人需要帮助时,每一个在场的人都负有同样的救助责任。(4)当你相信发生了什么事,积极伸出援助之手,或许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并会引起双方尴尬,但是做出错误的决定,帮助那些不需要帮助的人,比起在危难时刻临阵退缩要好得多。对社会而言,要大力倡导各种助人的亲社会行为。现实生活中,我们容易表彰、鼓励那些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见义勇为的壮举而淡漠那些“举手之劳”的救助行为,把它们看成是微不足道的事情。事实上,提倡“不因善小而不为”,才是避免旁观者效应出现的根本方法。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面对举手之劳都不愿为之,那么社会还能期待他做出可能使自己生命、健康、财产受到损害的壮举吗?同时也还要让社会公众 明白,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必须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面对危急事件,挺身而出值得称道,但见机行事,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害,更是恰当之举。
按新的民法总则见死不救是犯罪如果警察贱死不就是违反《警察法》的违法行为可以到公安局的督察处告他
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抄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见死不救,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作为义务的袭见死不救,二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张某某抱着邻居的五岁小孩出去玩耍,小孩从树上摔下来,张某某却不救导致小孩溺亡,那张三某某的行为就构成不百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类“见死不救”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如大街上李四被车撞了,求路人张三救他,张三扬长而去,李四因没有得到张三的求助而死亡,那样张三也度不构成犯罪。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因为刑法中有知明确规定,如果明知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不管属于间接或故意杀人。在以往各地审理类似案件时,曾有将普通公民见道死不救按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