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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是个临时领导组织,而联席会议是具体的办事机构,要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审计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办法,出台一些相关办法、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指导、检查所辖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来协调所辖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 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 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审计部门主要负责源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对审计查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反财经法纪 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问 题进行处理;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正确、有效地使道用审计结果。
你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有如下规定: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今后,若有什么大方向的问题可查此法。不要道听途说。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亦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其制度,进而细化其职责。如我所在地区的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如下,供参考。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是:商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组成,并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四、联席会议成员职责
一代表其所在单位参与联席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协调、沟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代表其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通报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事项。
五、联络员职责
一协助其所在单位的联席会议领导成员的工作。
二整理其所在单位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三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联席会议领导成员的指示,负责日常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情况。
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各派出一名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召开联席会议。
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有关事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指示,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召开会议。
(二)草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范文书。
(三)草拟联席会议有关文件。
(四)对外解答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咨询。
(五)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联系、沟通。
(六)建议联席会议研究内容。
(七)草拟每年经济责任审计总结。
(八)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和市属各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检查。
(九)指导各区、县级市联市会议办公室工作。
(十) 承办联席会议成员临时交办的工作。
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
⒈ 市纪委参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⒉应市审计局或市国资委的请求,协同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重大违纪问题。
⒊在实施审计之前,向市审计局或市国资委通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人员)有关情况。
⒋在办案工作中需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报经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实施审计。
⒌利用审计结果,对市审计局或市国资委移送的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市审计局或市国资委。
⒍在联席会议上通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⒎指导、检查、监督区、县级市纪委、监察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委组织部
⒈每年10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8年度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同年11月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委托建议,由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⒉向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制发对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通知书。
⒊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商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实施。
⒋负责向省委组织部建议审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⒌向联席会议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调任、转任、转岗、免职、退休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⒍指导、检查、监督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市人事局
⒈向联席会议通报政府任免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调任、转任、转岗、免职的具体情况。
⒉指导、检查、监督区、县级市人事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市审计局
⒈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市委组织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⒉与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共同协商临时增加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⒊根据经联席会议确定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办案工作中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⒋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⒌向联席会议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⒍对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⒎提出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
⒏领导区、县级市审计局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⒐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市财政局
⒈审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
⒉保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⒊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⒋协助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有关的审计资料。
(六)市国资委
⒈每年10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其管辖的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同年11月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委托建议,由市委组织部委托,由市审计局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
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委托或由市国资委安排组织未委托市审计局审计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⒊与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共同协商临时增加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⒋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⒌向联席会议通报企业领导人员经审计后调任、转任、转岗、免职的具体情况。
⒍提出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
⒎协助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有关的审计资料。
⒏指导、检查、监督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