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成语大世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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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拾到财物时归还失主索要一定的报酬是法律予许的
对于拾到财物的人,将钱财物品还给失主还得不仅是物品钱财,更是一种良心的安宁
如今社会,利益熏天,私利满怀,这种拾金不昧的抄好人越来越少了,
这不得不承认是一种可悲的现象,透过这个现象更宽泛的折射出了来一个黑暗社会的一面,所以才更需要我们去呼吁让人们做到拾金百不昧,这样才会让社会去变得更加友善更加和谐,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才会越来越近,
其实在我们拾到财物的时候不该去看数量的多少,要替那些丢失财物的人想他们会有多么的焦急,学会换位思考,这样每个人在遇到样的事情就懂得度该怎样做了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为人们所推崇的高尚道德标准,历来为人们所称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拾金不昧也牵涉到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一个问题:拾到他人物品可以不还吗?在一个社会中,不是每个人都有高尚的道德,所以在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后,有人可能会拒绝返还。因此,我们在这里首先提出这个问题。对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7此,法律的回答非常明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即拾得物品,必须返还。返还的原则是“返还原物”,在原物已经产生孳息的情况下,孳息也应该一并返还。所谓孳息,在法律上被区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指原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如母畜所生的子畜;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的利息。依据法理,拾得人从拾得遗失物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产生了返还的义务。如果拾得人拒绝返还,那么他继续占有拾得物即转化为恶意占有。此时,他保管拾得物的责任会加重,甚至还要对物的毁损承担责任。而拾得人在没有拒绝返还的情况下,拾得人只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拾得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说拒绝返还加大了拾得人的法律风险。
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在“物归原主”之后,拾得人是否可以向物主索取报酬?根据我们传统的道德,向物主索取报酬是令人鄙薄的,至少也不够高尚。但法律的规定与此不同。《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这一规定,拾得人获得必要的报酬是得到法律支持的。这样立法的目的,是采取措施促使遗失物迅速归还物主,并且考虑到拾得人在保管和交还遗失物的过程中,其付出的金钱和劳动也应该从受益人处(即物主)得到适当补偿。
关于拾金不昧的第三个法律法律问题是: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所谓悬赏广告,是指物主在寻物广告(启示)中公开承诺,如有人找到或送还遗失物,即给予其一定的金钱酬谢或奖励。这种悬赏广告,在合同法上被认为是物主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要约。在物权法上,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物主在悬赏广告中做出的承诺,找回遗失物时应当予以兑现。
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值得尊敬和提倡。而法律之所以承认和保护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一方面是为了促使遗失物迅速归还物主,同时也考虑到,拾得人为保管和交还遗失物付出了劳动(有时还包括金钱),由物主这个受益人给予一定补偿也是必要的、合理的。在这一点上,道德的要求与法律的精神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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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者是正直人。谁不知道钱在当copy今社会下的重要?拾者若不知它的重要性,第一不会拾起,第二知道交出来百没用。能交出来,就说明其知道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拾者能让自己的良知、良心、责任、义务等更大的觉醒,度战胜无人不存的私欲和贪心。这是教育、引导问、诱导、教养、素养、底蕴、文明传承的良好真实的体现。好!好!!好!!!
眼下的中国就答是太缺少这样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