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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寓兵于农 拼音:yù bīng yú nóng 释义:寓:寄寓,包含.指给农民copy以一定军事训练,平时务农,战时参战.或指军队屯垦.
造句:这一时期的募兵,寓兵于农,兵农合一。
2、司农仰屋 拼音:sī nóng yǎng wū 释义:主管钱粮的官员一筹莫展,无计可施.形容国库空虚,财政拮据.
造句:据国计民生上立论,府库日虚,司农仰屋,若再兴大工,尤恐支绌
3、牛农对泣 拼音:niú nóng duì qì 释义:睡在牛衣里,相对哭泣.形容夫妻共同百过着穷困的生活.
造句:翁家乏食,借贷无门,典质已尽,搔首踟蹰,牛农对泣而已。
4、士农工商 拼音:shì nóng gōng shāng 释义:古代所谓四民,指读书的、种田的、做工的、经商的.
造句:下面密密层层,有亿万人来来往往,都想争度夺此物。细细看去,士农工商,三教九流,无一不有
5、.谷贱伤农 拼音:gǔ jiàn shāng nóng 释义:谷:粮食.指粮价过低,使农民受到损害.
造句:谷贱伤农是个很严重的问题,我国历代统治者对这一点都很重视。
中国古代兵民合一的军事组织制度
所谓兵农合一,就是既当兵,又从事农业生产,是农民。
府兵制:府兵制创建于西魏,北周时得到发展,是与均田制结合的兵农合一的军制,府兵不列入州县户籍。隋文帝统一全国后(590年),为集中军权进行改革,由中央机构统领,全国府兵直辖于皇帝;军人户籍编入州县与均田制更紧密结合,“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由此加强了中央对军队的控制,有利于农业生产,增加政府管理的户口和赋税收入,扩大了兵源,清除了胡汉分治的遗迹,有益于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
唐太宗时,调整健全府兵制,使军府组织和府兵的编制完全制度化,军府虽分布全国各地,地方军府主要负责练兵,调遣指挥之权归于中央。同时,增加军府的数量,安排三分之一以上的军府驻守关中。军事上形成内重外轻,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这种兵制有利之处:①与均田制紧密结合,有利于社会生活安定、发展生产和巩固国家的统一、民族融合。②府兵“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既可减少国家军费开支,又可防止将帅拥兵自重。③兵权集中于中央,有利于中央集权。其弊病在于:①府兵出征时要自备军械、粮食,沉重的军费负担加于农民身上。②府兵每年轮番宿卫京师,戍守边地。往来路途消耗大,不利于农民生产活动。到唐玄宗开元年间,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府兵制崩溃,被募兵制取代。
保甲制:保甲制度产生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以五户为一保,五小户为一大保,十大户为都保。保丁平时务农,战时作战。保甲制度是一种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制度。明中后期实行的保甲制也较为典型。保甲制是利用家族制度和伦理观念建立基层行政机构,进行统治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为共同担保,共同责任”,其作用“可为增进地方行政体系整肃之方,故其目的,将使无一家无一人不得其治焉。”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户”即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以一定的户数组成甲,再由甲组成保。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保甲组织正是这一学说的体现。自宋朝以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利用保甲制度维护和强化地方基层控制。清王朝被推翻以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由于政局动荡不安,中央政府首脑更迭频繁,因而基层社会组织多无明文规定,保甲制度也就自然松弛下来。国民党统治时期,重建保甲组织,赋予与其政治统治相适应的内容,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32这一组织是国民党在基层社会统治的基石。
猛安谋克制:猛安谋克制是金朝特有的一种军事和行政制度。猛安谋克原是女真族的氏族部落组织,以后扩展为地区性的军事组织。规定以户为单位,每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各户壮丁均是士兵,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出生作战。猛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这种兵民合一的制度,对金的经济发展和军事斗争起了重要作用。随着金朝统治区域的扩大,猛安谋克户采用了新的剥削方式,这就加速了女真族的封建化进程。
八旗制度:
明朝后期,建州女真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过程中推行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按军事组织形式,把女真人编制起来,在贵族控制下进行行政管理,军事征伐和组织生产,是一种军政合一、兵民一体的社会组织。这种制度,把涣散的女真各部联结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社会机体,对满族的形成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巩固了努尔哈赤的统治地位。
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包括兵农合一制、全民皆兵制、征兵制、军户制、团结兵制、民兵制、募兵制、卫所制、八旗绿营制等等。
兵农合一制
在西周、春秋以前,是寓兵于农的。所谓寓兵于农,就是以农器为兵器(《六韬·农器篇》)。古代兵器是铜做的,农器是铁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临战才发给。所谓授甲、授兵。兵器只能供给正式军队用,乡下保卫团一类的兵,是不能给与的。但是,当敌人打过来时,总不能随便拿着个农器就自卫吧?所以就有《六韬》之说,教其以某种农器,当某种兵器。
全民皆兵制
到战国时期,由于战争规模的扩大和对抗的加剧,开始出现了全民皆兵制。春秋时,各国用兵,最多不过数万。至战国时,却阬降斩级,动以万计。此等记载,必不能全属子虚,新增的兵,从何处来呢?我们看《左氏》成公二年,记齐顷公鞍战败北逃回去的时候,“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可见其时正式的军队虽败于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而《战国策》载苏秦说齐宣王之言,说“韩魏战而胜秦,则兵半折,四竟不守;战而不胜,国以危亡随其后;”可见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调出去,充作正式军队了。这是战国时兵数骤增之由。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全国皆兵的,怕莫此时若了。所以战国后期,秦楚皆带兵百万,而其他五国军队人数也在30-50万之间。
征兵制
即征招义务兵。征兵制在中国古代广泛存在,几首各朝都有,比较明显的三代、春秋、战国、秦、汉、三国。
西周建立后,正式组织了六军和八师(笔者以前在军盟发表守相关文章),但六军和八师是平时生产,战时打仗的半常备军,而且六军基本由关中的周人,八师基本由被周迁到洛阳附近的殷人组成,还带有落后兵的痕迹。早在西周,诸侯就拥有了一旅(500人)到三军(37500人)的武装,到了春秋又有扩大,但基本和西周差不多,只是部落兵痕迹慢慢消退。
到了战国,战争规模扩大,达到双方十几万到几十万人参战,战争时间延长,次数频繁且间隔短,加上从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过渡逐渐完成,原来基本不能作为兵源的奴隶成为农民,成为了兵源,所以大规模的征兵制形成,如秦赵长平之战,秦军将赵军包围在长平,为了取得这一决定性战役的胜利,秦王亲自赶到河内郡,征发所有成年男子支援前线。秦建立以后,秦始皇又征发大量的人力守长城、征河套、岭南等地,过重的兵役是秦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这一时期的征兵在簋大程度上还带有临时性,制度化的普遍兵役制度还没有建立。
到了汉代,中央政府基本建立了普及义务兵役制度,但复原制度还不健全,所以有了汉乐府中所说的“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的现象。三国时期由于战争频繁,征兵的数量更大,如曹操曾一次“收青州黄巾百万,择其精壮三十万号为青州兵”,吴国还迫使山越出山为兵,见于史书的就有十几万。
三国以后的各个朝代有的实行军户制,有的实行募兵,但征兵制一直存在,特别是在发生大规模战争时,为满足战争需要,朝廷都为大量征兵,如隋炀帝为征高丽“在山东增置军府,扫地为兵”;杜甫诗中写到“夜宿石壕村,有吏夜捉人”、“再把中男行”,都说明唐政府为平安史之乱,连老人和十四五岁的少年都不放过。
军户制
所谓军户制,就是把军籍与民籍分开,列入军户籍的人家世世代代要出人当兵,而民户则只纳租调,不用服兵役。中国历史上采用这一制度的大体上是南北朝、隋、唐、明。
从西晋时的羌人起义开始,大量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并先后在中国北方建立了一些政权,这些政权实行汉胡分治,北朝皇帝曾对汉人说,“北人为汝客,得汝一斛粟,为汝击贼”,对本族人说“汉人为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为了防治汉人的反抗,基本不以汉人为兵,而世代为兵的北方民族逐渐成为军户,当然北魏孝武帝所也有汉人为军户的。在南朝,从北府兵开始,以北方流亡到南方的人民为主,也逐步形成了世代为兵的情况。这种情况的进一步发展便形成了军户制。
军户在多数朝代不用向政府交纳租税,有的朝工还分给军户土地,而他们所要负担的就是兵役。木兰诗中的“昨日见军贴,可汗大点兵……卷卷有爷名”说明其家很可能是军户。军户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兵农合一,平时生产,战时打仗,节省了封建王朝的军费开支,又避免了征兵制增加农民负担及妨碍农业生产。唐朝中前期的强盛,与较好地执行了府兵制(也就是笔者说的军户制)不无关系。
军户的来源很多,有本身为军被指为军户的,有因战争被俘或被掠为军户的,有因犯罪被没入军户的。在各朝称谓也不同,隋唐府兵帛,隋设折冲府、鹰扬府等,唐设六卫,又分左右,各设大将军,为十二位大将军。在明为卫所,全国卫所成百上千,卫所有军田,军队自给自足。抗倭民将戚继光家就是世袭登州卫都指挥佥事。
军户制主要缺点有两个,一是容易废驰,国家一旦长年没有战事,军户就会因为军官奴役、掠夺军户妻女、政府加派杂差等产生逃亡,久之就会变得老弱而不能战,有的军官隐瞒逃亡或绝嗣军户不报,私占其土地。到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33唐的后期,由于府兵制的破坏,唐政府为可战之兵,只能听认藩镇割据。明代更是如此,中期以后卫所兵不能战,不得不大量募兵,参加东南沿海抗倭的部队就包括广西狼兵、湖北乡兵以及烟兵、漕兵等雇来的募兵,有名的“戚家军”也是募兵。
另一缺点,从北朝开始,府兵中产生的军事贵族势力抬头,而南朝宋、齐、梁、陈都由军事政变建立,唐高祖李渊祖父为西魏八柱国之一,参加瓦岗军的李密也是关陇军事贵族,这一状况到唐代,终于演变为以“安史之乱”为起点的延续到北宋的藩镇割据局面,造成了五代十国的空前分裂,世袭府兵养出了一批难治的骄兵悍将。
团结兵制
在武后时期,地方上出现了团结兵制度。首先在河南、河北道实行,后又扩展到关内道,其大意是挑选丁户殷赡、身体强壮者充任团结兵,免其征赋,平常要练习弓矢。到代宗时更明确地规定,春夏归农,秋冬集合,并由官府发给兵器、资粮。团结兵是地方兵,主要负责地方治安等事务。
民兵制
宋朝王安石变法时实行的兵制。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
募兵制
募兵制也就是雇拥兵役制度,我国历史上实行募兵制最典型的例子是北宋、南宋以及元、清。
宋代的募兵制,在簋大程度上是为了使兵无常将,将无常兵,目的是不再出藩镇割据的局面,而且为了防止人民反抗,在发生灾荒的地方,把灾民募为兵。然而募兵大大加重的宋政府的负担,而且应幕的多是泼皮无赖,没有组织纪律性,而灾民为兵又老弱无战斗力,这也就难怪为什么北宋对外战争负多胜少了。到了南宋,情况更坏,军队座食而不能战还侵扰百姓,军官吃空额当本钱做生意,可说是中国历史上武备最废驰的时期了。
元朝的情况又有不同,元朝的军队主力是蒙古、色目军,主要任务就是镇压汉人、南人,他们长期驻扎繁华大城市,政府靠残酷剥削人民给他们以优厚待遇,结果几十年下来,造成了贵族军官没见过作战,历载他们“以飞杯为飞炮,肉阵为军阵,颂歌为凯歌”,当红巾军起义时,六千名体形高大的阿速军(由西北民族阿速人组成)全合汉军进攻刘富通领导的农民军,结果还没有开战,蒙古指挥官看到义军人数众多,就高喊“阿扑,阿扑”(快跑,快跑)逃走了。
清代的情况比较特别,满洲八旗,是世代为兵,国家按人头给月例,象是军户制。但从康熙开始,旗营不再由旗主掌握,而是兵部调配,旗人也不是个个为兵,只是挑选其中一部分作为常备军,平进训练而不生产,所以笔者认为也应归入募兵,而且到了清中期以后,旗兵战斗力下降,作战主要靠汉军绿营,那就完全是募兵了。到了晚清,绿营也废驰不能战了,为镇压太平军,曾国藩首创了湘军,以营官自招为基础,全营自服从营官,全军只服从曾国藩,开了中国近代军阀的先河,由此而形成的募兵沿袭到了后来李鸿章的淮军、各系北洋军以至国民党军队,都是雇佣关系,红军在成立之初的三湾改编中,为了体现与旧军队的区别,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废除雇佣关系。
卫所制
明代的卫所制和元朝的军户制大体相同,兵籍也是可以世袭的。明制: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十二人为千户所,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什伍之长,历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数内,明朝则在其外。每一百户所,有总旗二人,小旗十人,所以共为一百十二人。卫设都指挥使,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兵的来路有三种:第一种从征,是开国时固有的兵。第二种归附,是敌国兵投降的。第三种谪发,则是刑法上罚令当兵的,俗话谓之“充军”。从征和归附,固然是世代为兵,谪发亦然。身死之后,要调其继承人,继承人绝掉,还要调其亲族去补充的,谓之“句丁”。这明是以元朝的兵籍法为本,而加以补充的。五军都督府,多用明初勋臣的子孙,也是模仿元朝军官世袭之制。
八旗绿营制
清代的兵制前期中期以八旗和绿营为主。清朝驻防的旗兵,和汉人分城而居。清代的汉兵,谓之绿旗,亦称绿营。清代中叶以前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为主,内乱以绿营为主的。八旗兵在关外时,战斗之力颇强,但是入关后腐败亦颇速。三藩之乱时,八旗兵已不足用了。而到太平天国时期,绿营兵也已不堪使用。太平天国之后,清军主力以湘军、淮军为主。
纵观中国古代兵制,征兵、军户、募兵相继出现,又互相渗杂,总的说来,征兵帛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能满足封建国家的需要;军户制,因为兵农合一,不用政府出钱养兵而受推崇较多,但他容易废驰破坏的毛病无法根除;北、南宋的募兵则最为失败,因为花了钱又养不出能战之兵,清朝的募兵制相对成功一些,清代普通百姓几乎没有兵役负担,生产得到发展,人口大量增加,然而募兵帛的顽症吃空饷则一直从清延续到新中国成立。
寓兵于农,指给农民以一定军事训练百,平时务农,战时参战,或指军队屯垦。寓兵於农即是屯田制,与其相反的政策是寓农於兵。
"兵农合一"是周代兵役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这一特度点在春秋时代仍然表现得很鲜明。《周礼·地官·大司徒》在谈到周代居民组织时说:"令民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小司徒》谈到周代军事组织时说:"五人为伍,五知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扩展资料:
"兵农合一道"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服役人员平时散在村社为农,战时临时专征集为兵。散在为民时,兵器收归国家统一保管,临事征兵时,同时发属授武器,与终日兵不离手、手不离兵的常备军明显不同。这就形成临战集结和临时授兵制度。
"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决定了春秋时期军事训练必然要在农闲时进行的特点。这其实也是自夏、殷、周三代以来村社生活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