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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府兵制:北周出现雏形,到唐朝初期发展完善的兵役制度。以及其他类似兵役制度。
2,幕兵制:与府兵制相对应。唐玄宗时期开始出现,到唐朝中晚期达到顶峰的兵役制度,以及其他与之类似的兵役制度。
【综上所述,府兵制和募兵制完全是对立的。募兵制是在府兵制不能续存的情况下的不得已之举。统治者倾向于府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535~551),历北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62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玄宗天宝年间(742~755)停废,历时约二百年。
府兵本泛指军府之兵。北魏在六镇起义后分为东西魏。为了与东魏相抗衡,西魏宇文泰于大统八年(542)把流入关中地区的六镇军人和原在关中的鲜卑诸部人编为六军。次年与东魏作战,败于洛阳邙山,损失很大。为了补充和扩大队伍,以后几年不断收编关陇豪右的乡兵部曲,选任当州豪望为乡帅。大统十六年前,已建立起八柱国(大将军)、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又称二十四军)的府兵组织系统。八柱国的设置乃模仿鲜卑拓跋部的八部制度,其中宇文泰实为全军统帅,魏宗室元欣仅挂虚名,实际分统府兵的只有六柱国,也与周国六军之制相符。西魏恭帝元年(554),按照北魏早期所属大小部落的姓氏赐诸将姓,作为早已“灭绝”了的这些部落的继承人,所统兵士也改从各自主将之姓,这就给府兵制涂上了一层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
府兵具有中央禁卫军性质,番上宿卫的府兵“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北周武帝建德二、三年间(573~574)改府兵军士为“侍官”,意思是侍卫皇帝,表明府兵是皇帝的亲军,不隶柱国。同时,又广募汉民入伍,免其课役。一人充当府兵,全家即编入军籍,不属州县。军人及其家属居城者置军坊,居乡者为乡团,置坊主、团主以领之。这种军民异籍的制度直到隋代才改变。隋文帝杨坚开皇十年(590)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这是个划时代的改变,标志着兵农合一的完成,但府兵本身归军府统领的组织系统不变。
由于记载不详和分歧,有关隋以前军府组织的某些环节不清楚。据记载,开府“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但开府和仪同是共领,还是分领一军;仪同是否独立置府领兵;当时军府是否指二十四开府,或应包括仪同府;史籍记载上“初置府,不满百”或“合为百府”之说是否可信,史学界对这些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开府、仪同以下置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等分级督率,则是清楚的。隋代军府有内府、外府(也就是内军、外军)之分,以骠骑将军、车骑将军为长、贰,有时也设置与骠骑府并行的车骑府。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称鹰扬府,长官为鹰扬郎将,副为鹰扬副郎将(后改鹰击郎将)。
军人编入户籍隋文帝十分重视府兵的改革。其入宫辅政之时,便借皇帝之名恢复诸将旧姓。北魏孝文帝改制后,随着北魏政权封建化的加速,原六镇的鲜卑军户社会地位也急剧下降。当他们参加六镇起义后,又成为一些经叛变、起义而转化为新贵族将领的统治工具。他们对过去被人贱视的经历记忆犹新,向往早期部落兵的生活。于是,宇文泰等为迎合这种心理,将府兵制下的官兵关系蒙上一层部落化的色彩。命令各有功将领,分别继承为鲜卑三十六大部和九十九氏族的子孙;汉族或其他民族一律改为鲜卑姓。这种作法虽然徒具部落化的形式,但使六镇军户的地位有所改善和提高。杨坚恢复诸将旧姓,旨在恢复汉族地位,清除私兵、部族兵的遗痕,以争取广大汉族人民的同情与支持。开皇初年,又将乡兵编入府兵,其首领转为府兵将校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62,以削弱地方势力。灭南陈后三个月,鉴于国内形势趋于平稳,文帝下诏:除禁卫宫廷及戍边所用兵械外,民间所藏一概销毁,第二年,又诏令军人编入地方户籍,但同时又置于军府的统一管辖下。这是府兵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即由兵农分离,到逐渐合一。文帝在统一全国后罢除北击突厥、南下灭陈时的新军府,将军户变为民户,由州县管理,并与百姓一样按均田令授田,从而使均田制成为府兵制的基础。军人与土地相结合,使封建国家掌握的户口和赋税增多,军费减少,有利社会经济的发展。
鹰扬府的建立隋炀帝执政之初,根据政治需要,对府兵制又进行了重大改革。大业三年(607),改骠骑府为鹰扬府,骠骑将军为鹰扬郎将,车骑将军为鹰扬副郎将。鹰扬府置鹰扬郎将1人,鹰扬副郎将1人,各有司马及兵、仓两司。又置越骑校尉2人,掌骑士,步兵校尉2人,领步兵。改大都督为校尉,帅都督为旅帅,都督为队正,增置队副。大业五年,又改鹰扬副郎将为鹰击郎将。鹰扬府的建立,并非单纯地改变了军府名称,而是降低了将校的官品,如鹰扬郎将比骠骑将军降低一级,鹰扬副郎将降低半级。这样有利军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防止将校拥兵割据,权高震主。从隋末农民大起义来看,鹰扬府遍及全国,其府兵在镇压农民大起义及隋官起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府兵制
特点可以简单概括为: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府兵的户籍由军府——称为折冲府,统领和管辖。 府兵制过去说来被认为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至唐朝后期,均田制被破坏,府兵制难以继续推行下去,终被取消。北朝以后至唐初实行的军事制度。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全国都有负责府兵选拔训练的折冲府。唐朝有强劲的军事实力主要在于它有精良的府兵和尚武精神。
中国古代兵制。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玄宗天宝年间停废,历时约200年。府兵本泛指军府之兵。西魏大统十六年(550)前,建立起八柱国(大将军)、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又称二十四军)的专门的府兵组织系统。八柱国的设置乃模仿鲜卑拓跋部的八部制度,其中宇文泰实为全军统帅,魏宗室元欣仅挂虚名,实际分统府兵的只有六柱国,所统兵士也改从各自主将之姓,这就给府兵制涂上了一层鲜卑部落兵制的色彩。府兵具有中央禁卫军性质。一人充当府兵,全家即编入军籍,不属州县。这种军民异籍的制度直到隋代才改变为兵农合一,但府兵本身归军府统领的组织系统不变。隋代军府有内府、外府 ( 也就是内军、外军 ) 之分 。 唐贞观十年(636)外府更号 折冲府,内府更号中郎将府 。折冲府置折冲都尉 、左右果毅都尉、别将( 后置) ,作为府一级的将领。隋代领府兵的有翊卫(左右卫所改)、骁卫(备身府所改)、武卫 、屯卫(领军府所改)、御卫(加置)、候卫(武候府所改),各分左右,共十二卫。内府卫士取二品至五品官的子孙充当,外府卫士取六品以下官的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在此范围内,征发原则是先富后贫,先强后弱,先多丁后少丁。府兵虽然包括官僚子弟和一般地主,但仍以均田农民为主体。府兵制创立以后,规定三年一拣点以补充缺额(玄宗时改为六年),其服役期限为21~59岁(玄宗时曾有缩减)。服役期间,府兵本身免除课役,但军资、衣装、轻武器(弓箭、横刀)和上番赴役途中的粮食,均须自备 。每一火(一火10人)还得共备供运输的马 6 匹(或用驴),即所谓“六驮马”。自备资装对于农民是沉重的负担。
军府所在有地团,兵士不能随便迁徙出界;平时务农,农闲练武,有事出征,其主要任务是番上宿卫和征防。番上宿卫,即轮流到京师宿卫,由十二卫将军分领。出兵征防则由朝廷命将统率,调遣时必须持兵部所下鱼符,经州刺史和折冲府将领勘合后,才得发兵。战争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这样,将帅就不能拥兵自重。
由于废置不常,唐代军府总数也有增减 ,较多时有 633府(一作 634 府),军府遍布全国。府兵在唐初具有较强的战斗力,他们是军队的骨干。由于兵役繁重、均田制被破坏以及府兵地位低落等原因,府兵制自高宗后期以至武后时就逐渐被破坏,到玄宗统治时终于被废除,由募兵制所取代 。
内阁e69da5e6ba907a64331制
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於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
综合言之,议会内阁制有下列几项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徵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於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