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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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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在中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中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 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中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63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基础决定的。这里指归根结底由它们决定,并不是说,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是惟一的决定因素。我们千万不要把唯物史观简单化了。
事实上,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地理环境等等,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影响,它们与法的关系是极为错综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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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对e69da5e6ba90e79fa5e98193337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
法fǎ 字形
古写作“灋”(会意。从“copy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知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东汉·许慎《说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失期,法当斩。——《史记·陈涉世家》
故治国无法则乱道,守法而弗度则悖。——《吕氏春秋·察今》
法的定义
1. 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化的形式揭示法是什么
(1) 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
A. 管仲:“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墨绳也”
B. 沈家本:“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
C. 西方法律实证主义观点: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所谓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认为正义就是合法律性(legality),亦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规则。
(2) 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或主权者的命令
(3) 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
美国法学家格雷:“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而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
1. 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处
(1) 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
A.“君权神授”:法是神为人类规定的行为标准
B.圣·托马斯·阿奎那:永恒法(lex aeterna)乃是上帝的统治计划,它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所有隶属于神辖范围的天地万物,都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
(2) 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
A.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B.西塞罗:“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3) 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
卢梭:“法是公意的宣告,不经全体人民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4) 权力说:认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
A. 商鞅:“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B. 贡普洛维奇:“法律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反映,法律在本质上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行使”
C. 霍贝尔:“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它被忽视或违反时,享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者事实上使用人身的强制”
2. 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1) 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
A. 亚里士多德:“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B. 塞尔苏斯:“法是善良公正之术”
(2) 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
A. 埃利希:“现在以及任何别的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B. 庞德:“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
(3) 事业说:富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38勒的观点“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3.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