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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历史演变
(1)秦朝
秦朝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百察百官;
(2)汉朝
·内容(西汉、东汉刺史制度的变化特点)
汉武帝时,在各州均设置刺史,“位卑权重”,“以小驭大”。(即刺史度官阶低于郡守,但其巡察时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权力很大。);无固定的治所。
东汉初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增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刺史变为州一级的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
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后来逐步形成割据势力,后患无穷。
·认识:
监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权力不断膨胀,就失去了监察官的作用。(封建监察制度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可能超然于官僚主义的恶习。)
(3)宋朝
宋朝在地方上设立通判,和知州相互牵制;
(4)明朝
明朝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设立厂卫特务机构,监视、侦答查官民的不法行为。
秦朝:在地方废除分封制,设立郡县制,在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者相互制约。
汉朝:经济上,大力发展经济,重农抑商,将地方上的盐铁经营权和铸币权百收归中央。政治上,延续秦朝的郡县制,同时推行“推恩令”,削减诸侯势力。军事上,北伐匈奴。文化思想上,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宋朝:宋太祖杯酒释兵权,将军队指挥权收归中央。同时在地方军队实行“更戍法”。二在政权上:1、在中央削弱相权。2、在地方下令节度使在管辖其藩镇所在州府之外不得兼领支郡,用文官担任地方一级长官,限制知州。第三在财权上:宋太祖下令各州税收初地方“支度给用”为一律送交朝廷。后又在诸路设转运使负责各地税收,使节度使和地方官没权过问地方财政。使藩镇没有了割据地方的经济基础了。。第四在司法度权上:宋还在诸路设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并规定凡死刑需报刑部复审执行,有时皇帝还派专使到各地巡视刑狱,处理案件。第五在选官用人上:通过科举入仕得官的人数大大增多。宋版严格了考试程序,创行了“糊名”和“誊录”之制。举人礼部试之后,必须通过皇帝亲自主持权的“殿试”才算合格,成为“天子门生元朝:设立行省。
元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分为中央与地方两部分。元代中央政府设有御史台,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称为中枢三大官府。御史台于至元五年(1268)设立,掌纠察百官善恶,讽谏政治得失。元代御史台承唐制,实行台院、察院与殿中司三院制,其中台院设御史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职责为纠察百官贪赃不法与其他不当行为。如忽必烈时,姚天福为监察御史,大名路达鲁花赤(元代官职之一,是所在地方、官衙和军队的最高监治长官)敢普因罪被逮捕到京师,不久遇赦还家,经过御史台官署门口,破口大骂。姚天福当时在察院,遂捉捕之,又发现其贿赂法官之罪,最终将其治罪。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二员,“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则纠避之”,即掌朝会时纠察百官朝仪、监督百官考勤等事。
御史台是元代中枢三大官署之一,对于其关系,忽必烈曾感叹,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而御史台就是用来医治左右手的,可见元代御史台监督军政官署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外,元廷还独创了行御史台,它作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设机构,对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和监察网络的构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又称南台,至元十四年(1277)始置于扬州,后迁于建康(今南京),南台监临东南诸行省,“统制各道宪司,而总诸内台”。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又称西台,起初置废不常,延祐二年(1315)始为定制,设于奉元路(今西安)。
元代行台察院每年都要赴地方巡察,纠劾非违。如南台监察御史萧泰登大德六年(1302)分守江浙行省;许有壬至治二年(1322)行部广东;苏天爵至顺三年(1332)分莅湖北等。关于行台察院分巡制度的细节,苏天爵《浙西察院题名记》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其一,南台监察御史通常采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宪司”的方式出巡,每省均为二人。南台察院其余十八名监察御史留守察院。其二,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基本职司在于纠劾贪官e69da5e887aa7a64333污吏,体察民间疾苦;审核路府州县公文案牍,平反冤狱。其三,行台监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大致为九月出巡,第二年二月复归。
元代还在全国设立了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又称“宪司”“监司”。在元代的地方统治结构中,肃政廉访司“布诸道,按临郡邑”,是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一级官府。同时,肃政廉访司又隶属于御史台与南台、西台两个行御史台,又是元代地方监察网络中的基本网结。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前身是设置于至元五年的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即每道肃政廉访司均分为出巡与留守两部分,监察地方民政事务、财政事务等,纠劾贪官污吏,岁终由中书省与御史台考核其政绩。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基本职能,与提刑按察司并无多大区别。但是提刑按察司主要侧重于提纲刑狱,而肃政廉访司则民政、财税、官吏奸弊,无所不统。
总之,就制度设计而言,元代从中央到地方有一整套完善的监察制度,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络。
元代台宪文书
元代保留了一些反映监察制度具体运作的文书,官修的有《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等,私人所撰有《风宪忠告》等。
《宪台通纪》,元代赵承禧编撰,记载元代御史台之建置沿革,皇帝对御史台诰命训敕,御史台百官姓名及其迁转情况等内容。《宪台通纪》原本早已亡佚,今传世本仅存于《永乐大典》。
《南台备要》,本名《南台备纪》,元代赵孟琛等编撰,记载江南行御史台之建置沿革以及其相关典章制度。《南台备要》原书已佚,今传世本亦存于《永乐大典》。
除官修文书外,元代一些有识之士也对如何健全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至正元年(1341)张养浩撰成《风宪忠告》一书,该书共分为自律、示教、询访、按行、审录、荐举、纠弹、奏对、临难等九个部分,对监察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执法者之助”。
在《自律》篇内,张养浩提出监察官员必须严格自律,一言一行必须恪守礼法,否则难以服众,将会损害台宪权威。在《询访》篇内,张养浩指出,监察官员的责任之重,不亚于宰相。一道之民情疾苦,必须悉心询访,“吏孰贪邪,官孰廉正,何事病众,何政利民,豪横有无,风俗厚薄,既得其凡,他日详加综核,复验以事”,如果能本着这种态度认真核查上述诸事,那么民间疾苦就不会被隐瞒了。在《奏对》篇里,张养浩感叹为监察官员之难,“中外之官,莫难于风宪,莫危于风宪”,因而监察官员要时时牢记自己的责任,不顾任官之难,为官之危,“竭忠吐诚,置死生祸福于度外”,这样才能上不负国家,下不负所学。张养浩的《风宪忠告》,各篇短小精悍,言辞犀利,说理透彻,对如何健全当时的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里面的一些观点至今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元代监察官员
元代也涌现出了一批奉公执法的台宪官员,这里就举三个例子以飨读者。
刘宣,字伯宣,自幼喜读书,有经世之才,至元二十五年(1288),刘宣被任命为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当时江浙行省丞相忙兀台颇为暴虐,刚愎自用,不可一世。刘宣到任,忙兀台意欲拉拢他,因此设宴相请,企图贿赂,刘宣以御史台官不当外交为由加以拒绝。到任后,刘宣不畏忙兀台权势,揭发江浙行省以军船私载草苇之事。忙兀台大怒,随即报复刘宣,罗织其罪名。刘宣不愿受辱于小人,留下遗书“身为台臣,义不受辱,当自引决,但不获以身殉国为恨耳”。
苏天爵,字伯修,早年入国子学,成绩优秀,以大都路蓟州(今天津蓟州区)判官起家,至顺二年(1331)授江南行台监察御史。苏天爵甫就此职,即出巡湖北。湖北所统范围颇大,且西南诸郡多民族杂居,狱讼之事很多。苏天爵不惧艰难险阻,烟瘴侵袭,“遍履其地,虽盛暑,犹夜篝灯阅文书无少倦”,事无巨细,尽心处理,其平反冤狱,为百姓称道。
周伯琦,字伯温,至正五年(1345)授广东道肃政廉访司佥事,第二年赴任。周伯琦遍行广东各地,整个过程历时一年,行程两千五百余里,“罢斥官吏污秽不职者一百十人”,“释狱之无辜者一百十二人,疑事不决者决之,州县之狱为之一空”。周伯琦此次出巡颇为不易,广东位置偏远,“去京师万里”,又为“炎瘴之地,毒气害人,甚于兵刃”。元代士大夫多不愿在广东任官,“仕者不欲往,往者又不欲久居”,周伯琦不畏艰险,毅然赴任,在广东罢贪官,决冤狱,释无辜,成果斐然。
元朝虽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但从忽必烈即位后开始,即倡导“祖述变通”,推行汉法。就监察制度而言,就是大致模仿汉制,并有所创新。御史台之设置,沿用唐代以来形成的三台制度,其运行也与汉制并无太大区别。元代还独创了行台制度,这是与其统治区域的空前扩大密切相关的。此外,肃政廉访司作为固定职司存在,这也是元代的开创。总之,元代监察制度以三台为主干,以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为网结,颇为严密。元代监察制度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