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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62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 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 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 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 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
因房屋等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的,它百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推动使用价值的实度物。比如滩 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论是因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问还是因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占有权引起的,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之所以要把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答不动产的历史沿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 属以及当地的其他的具体情况都比较清楚,也便于在当地进行实地勘查专和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确地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便于判决的最终执行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