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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是,“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也不能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
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称某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环e5a48de588b67a686964616f362境保护的暂行规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称,某省人大通过了《预算审批监督办法》,是用“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预算。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够准确的。按照法律规范,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应称为“行政规章”,而某省人大通过的法规应称“地方法规”。
祭文
呜呼!利害生於身,礼义根於心。伊此心丧於利害,而礼义以为虚也,故先生踽踽独行斯世(一作於世),而众乃以为迂也。惟尚德者以为卓绝之行,而忠信者以为孚也;立义者以为不可犯,而达权者以为不可拘也。在吾先生,曾何有意?心与道合(一作道会),泯然无际。无欲可以系羁兮,自克者知其难也;不立意以为言兮,知言者识其要也。德如毛,毛犹有伦;无声无臭,夫何可亲?呜呼!先生之道,不可得而名也(一作某等不得而名也)。伊言者反以为病兮,此心终不得而形也。惟泰山(惟,一作维)以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4为高兮,日月以为明也。春风以为和兮,严霜以为清也。
在昔诸儒,各行其志,或得於数,或观於礼,学者趣之(一作趋之),世济其美。独吾先生,淡乎无味,得味之真,死其乃已。
自某之见(一作某等受教),七年於兹,含孕化育,以蕃以滋。天地其容我兮,父母其生之;君亲其临我兮,夫子其成之。欲报之心,何日忘之?先生有言(一本上有昔字),见於文字者有七分之心,绘於丹青者有七分之仪。七分之仪,固不可益;七分之心,犹或可推。而今而後,将筑室於伊、雒之滨,望先生之墓,以毕吾此生也(一无吾字)。
呜呼!夫子没而微言绝,则固不可得而闻也(一本上有某等字)。然天不言而四时行,地不言而百物生。惟与二三子(一本无此五字,有「益当」字),洗心去智,格物去意,期默契斯道,在先生为未亡也。呜呼!二三子之志(一作某等之志),不待物而後见。先生之行,不待诔而後征。然而山颓梁坏,何以寄情?凄风一奠,敬祀於庭。百年之恨,并此以倾。
(尹子曰:先生之葬,洛人畏入党,无敢送者,故祭文惟张绎、范域、孟厚及焞四人。乙夜,有素衣白马至者,视之,邵溥也,乃附名焉。盖溥亦有所畏而薄暮出城,是以後。又按:《语录》云:先生以《易传》授门人曰:「只说得七分,学者更须自体究。」故祭文有七分之语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