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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副部级以上大使(包括中国驻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朝鲜、印度、巴西9国特命全权大使及中国常驻联合国(纽zd约、日内瓦)代表);
二级 正司级大使(中国驻大多数国家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公使回、大使衔总领事,军职武官;
三级 副司级大使(极少数,现在几乎没有了)、公使,公使衔参赞、总领事,正师职武官;
四级 参赞、副总领事,副师职武官;一般是副厅级或者正处级
五级 一等秘书;一般是正处级,
六级 二等秘书;一般是副处级,极少数是正处级
七级 三等秘书;一般是正科级,极少数是副处级
八级 随员,一般是副科级,极少数是正科级
九级 职员答,
十级、实习生,
外交人百员是和平和友谊的使者。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职衔制度,外交职衔分为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三秘以下外交人员实行晋升内制,二秘、一秘采取选升制。参赞以上的外交官实行任命制,大使由国家主席容任命,总领事和参赞等由外交部长任命。
根据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分为以下几类:
(一)使馆馆长 (二)其他外交人员
1、大使 1、参赞
2、公使 2、一、二、三等秘书
3、临时代办 3、陆、海、空军武官
大使是最高一级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权大使”衔,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办又次之,它是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外交代表。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当大使(公使)不在任时,由使馆人员临时代理职务,称为临时代办。
另外,参赞、秘书、武官、商务代表等,都是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人员。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实施和遵照本国政府指令全权处理外交代表机关的事务。驻一国大使可以兼任驻另一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使e69da5e6ba90e79fa5e98193365节,但兼任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正式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国履行大使职责。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由国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国的同意。此外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
参赞:外交官的一种职衔。其外交地位仅次于大使、公使。有些国家参赞还分为公使衔参赞、参赞,或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赞外,还设有商务参赞、经济参赞、农业参赞、科技参赞、教育参赞、文化参赞,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协助使馆馆长分管有关业务。
武官由派遣国委任并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派出。武官的使命是从事军事外交工作,并得以合法手段调查与军事有关的情况。武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尊重驻在国的法律。
武官的办公机构为武官处。武官处是使馆的组成部分。武官处由武官、副武官、武官助理、武官秘书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武官处在行政上受双重领导,即受使馆馆长的领导和国内派出部门的领导。
武官、副武官以及武官处人员与驻在国军方的公务交往和私人联系,一般都应当通过该国武装力量主管外国武官的外事部门进行安排。武官希望会见军方人员,参观访问军事单位或设施,向军方询问有关情况,要求在驻在国旅行,一般均应事先向指定的军队外事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武官举行招待会、宴请或其他活动,如请军方人士参加,一般也要将请帖送军方外事主管部门转交。
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特权主要有:人身、办公所、住所、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免受驻在国的司法裁判和行政管辖;使用密码通讯和派遣外交信使;免纳关税和其他一些捐税。但是—切外交代表,都有尊重驻在国法令和不干涉驻在国内政的义务。
我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