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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禹贡》记载,夏禹时代已有“九州”各地的土地调查。《周礼》记述了地籍、赋役册等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为征兵、征税,保障统治阶级的土地权益,进一步改革了当时的土地管理制度。民国初期曾颁布土地法和土地法施行法,进行过土地测量(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工作(见地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土地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于1950年10月批准公布《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制订标准的规定》。1951年7月,财政部又颁布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进行清查田亩,定实产量,是新中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的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35开端。198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同时在省以下建立各级土地管理机构。1986年 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世界其他国家都有其本国的土地管理史。1086年,英格兰编制了土地调查手册,通称“末日判决簿”,对各项领主和教会将土地和财产逐项进行登记和确认,并令其交纳相应的土地税和履行各种义务。土地与生产者分离是资本主义农业的特点。为了发展资本主义,英国的地主、资产阶级制订法令,推行圈地运动,用暴力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建立起大规模的土地资本主义经营方式。1917年十月革命前,俄国通过土地改革和土地管理措施,使地主阶级剥夺了农民土地的1/3~2/5。十月革命后,在列宁领导下的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土地法大纲》,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e68a84e8a2ade799bee5baa6364后土地资源研究工作大致可分为哪几个时期?各时期的特点?
第一个时期: 50年代初期财政部的查田定产工作。
特点:(1)为确定农业税收服务。
(2)用群众明主评议,逐级平衡办法对全国土地进行分类,评定等级,制 定常年产量作为农业税的依据。
第二个时期:从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是开展地区性的土壤 地理与土地资源调查,重点是宜农荒地资源与橡胶宜林地资源的调查与评 价。
特点是:(1)与生产建设紧密结合,针对性强。
(2)这个时期多属单项资源的研究与评价,除农业部荒地勘测设计院和中科院自然资 源综合和考察委员会分别提出的土地评价系统外,还有林业、农垦部门进行的宜林地 评价、宜橡胶地评价,农业部门草原考察队和中科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进行的 天然草场评价。在后期的内蒙古与黑龙江的土地资源调查中则向土地综合评价发展。
(3)多属区域性的调查研究,对全国性缺乏工作和了解。
(4)多属定性研究,缺少经济分析,所开展的土地调查与评价虽有较明确的自然特性 分级指标、能客观的反映荒地质量,但没有经济分析,属定性的自然评价。
(5)多属经验性的,缺乏理论的总结,系统性较差。
(6)土地评价建立在土壤学基础上,基本属于土壤地理学范畴。
第三个时期: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是土地资源学的雏形期。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
(1)从区域性走向全国性研究。
(2)从单项评价走向全面评价。
(3)从经验性上升到理论和系统的研究,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 资源的研究方法和评价体系。
(4)遥感技术在土地资源的研究和制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四个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
特点:土地研究结合国土整治与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等实际工作进行。
我国近期发展:(1)土地评价研究:耕地质量、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
(2)土地资源调查研究:详细化、精确化
(3)土地资源生产能力与人口承载量研究
(4)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
(5)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复垦研究
(6)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研究:3S
查田定产是指查清土地亩数,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订定土地产量,并定实常年产量的工作。它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农业税依率计征,达到合理负担,以鼓励农民积极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贯彻“查实田亩,分田公道,负担合理”方针和“多收多出,少收少出,无田不出”的原则,1951年广东省布置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采用的查田方法有两种:一是普遍丈量的办法,具体做法是“统一工具,统一尺码,发动群众,组织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3丈田小组,划分责任区,进行普丈”;二是“号召自报、结合抽丈”的办法。定产的方法也有两种:一是“自下而上的评定地等”、“自上而下的调查定产”,具体做法是“乡评等”,“区并等”,“县、区定产”,共三个步骤;二是“自上而下逐级规定产量指标数,由群众评议,然后经上级政府批准”。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对全省财政系统数百名干部进行了培训,并选定不同经济类型的地区(粤北山区的曲江县、潮汕平原的揭阳县)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结合各种群众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已完成土改第二阶段的11个县,结合复查进行普丈、统一定产量;在土改第二阶段尚未完成的地区,重点在划阶级、征收、没收、分田的阶段中进行查田;田亩面积已接近新中国成立前的地区,在征收期间,由政府自上而下统一核定产量。
经过几年的查田、调整产量,特别是1951年部分地区有计划地进行了定产工作,全省1951年稻谷产量增至75亿千克,比1950年增加了25.5%。但查田定产工作在绝大部分地区还未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多数地区产量仍偏低。1952年,全省继续全面开展查田定产工作。1953年夏征前,全省查田定产工作基本完成,为贯彻中央“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征多少是多少”的方针打下了较好的基础。这一年,全省土地改革完成,农业税负担基础有了变化,农民成了农业税的主要负担者,农业税征收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从最高的50%下降到25%,从最低的3%提高到6%。
由于查田定产获取的田地数量和评定产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税的征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不同的人对这项工作有不同的动机和思想顾虑。同时,查田定产一般采用自报和抽查抽丈相结合的方法,没有全面进行科学的、精确的测量,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概数。因此,查田定产获取的土地亩数、土地类别、土地等级、订定的土地产量具有较大的人为因素,查田定产的科学性和精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但是,查田定产有着其时代的积极意义,造成了深远的社会影响,是政府与农民关系的一次新建构。查田定产使得国家全面掌控了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土地资源,确立了国家直接向个体小农征收农业税的依据。但是,随着农业合作化的推行,这种个体小农经济形式很快消失,查田定产的影响有所不同,它不但直接关系到当时农民所得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更关系到农业税的征收、国家与农民二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推行查田定产最初和最直接的动因是出于征收农业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