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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约利用实质上是土地投入产出的关系,即以在土地上最少的投入获得最高产出,其内涵扩展包括以下3层含义:1、土地地块集约利用,它是指区域某一土地利用类型的地块集约化利用。2、土地类型集约利用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2012〕22号
LYDR—2012—000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33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2、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之前。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3、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4、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1、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科学意义上的土地评价在国外开始于 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我国开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 50 多年来,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土地评价方面的经验,土地评价理论和方法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从 1951 年的查田定产开始,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陆续开展了具有不同侧重点的农用地评价相关工作。
(一)土壤普查
1958 年,甘肃省进行了第一次土壤普查,主要调查了耕地土壤,通过总结农民群众识土、辨土、用土、改土的经验,以土壤染色和其他形态特征及生产性能等综合性状划分土壤单元,共划分出 292 个土种,但没有量算面积。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国发〔1979〕111 号),甘肃省的第二次土壤普查从 1979 年开始,1987 年完成县级土壤普查任务,1990 年底全省汇总结束。通过第二次土壤普查,基本查清了全省土壤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基本摸清主要的中低产田、土壤类型、农业障碍因素,重点对土种单元进行了系统的理化分析,基本查清了土壤理化性质、养分状况和土壤障碍因素。
甘肃省第二次土壤普查中开展了土壤资源评价工作,其目的侧重于种植业土壤的生产潜力和土壤质量评价,以土壤分类的土属为评价单元,将全省农用地土壤根据各土属的评价指数分为 1 等农用地至 5 等农用地 5 个肥力等级。
(二)农业资源调查与农业区划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会议纪要》(国发〔1979〕142 号),甘肃省利用 6 年时间开展了省、县两级农业资源调查与农业区划工作,其中,土地数据已经可以汇总至乡一级,土地资源调查将全省土地分为 11 个大类,初步掌握了土地的面积数据。以土地资源调查为基础,又进一步开展了水资源、气候资源、水保农机、畜牧渔业、森林资源、种植业资源等的相关调查,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基本摸清了全省农业资源家底。
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将全省划分为河西走廊区、陇西黄土丘陵区、洮岷高原区、陇南山地区和陇东黄土高原区 5 个大的农业分区、17 个子区。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了农业区划,确定了下一步农业发展的方向。
(三)中低产田资源调查
1989 年,在土壤普查和农业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了解甘肃省耕地质量状况,充分利用好现有耕地,甘肃省农业区划办组织全省各县(市、区)开展了中低产田资源调查工作。调查以乡为基础、以县为单位开展,按亩产将耕地划分为 3 个等级、6 个档次进行统计。
通过农业资源调查,第一次对全省的农用地资源有了一个数量概念,但对耕地的生产能力未进行过调查,这次中低产田资源调查在农业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又加深了一步,初步了解到全省不同产量档次的耕地数量,并找出形成中低产的因素,为合理开发、利用、改造中低产田提供了依据。
(四)甘肃省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
甘肃省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工作于 1990 年部署开展、1993 年完成,是农业区划的延伸和发展。在农业资源调查、中低产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大量专题研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全省划分为河西区、中部区、陇东区、天水陇南区、甘南区 5 个大的区域,分区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利条件、制约因素和发展潜力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分区开发方向、任务和措施,为有效保护整治农业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出了合理的构想。
(五)土地资源调查
1.甘肃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甘肃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又称土地资源详查)是 1978 年全国科技大会提出的全国土地资源调查课题的组成部分。在省、市、县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以县为单位,以航空遥感技术7a64e59b9ee7ad94332为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了全野外调查和内业转绘、量算统计、制图及文字编写工作;在各县(市、区)分批开展、陆续完成地(市)级汇总的基础上,完成了省级数据汇总、图件缩编、文字编纂等任务,取得了全省各类土地数据,并参加了全国的数据汇总。按国家要求,1996 年,在土地资源详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全省土地变更调查,取得了全省统一时相的土地利用变更数据。这次土地资源详查首次全面查清了全省各县、乡、村的各类用地数据,并查清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界线,汇总得到各市(州)及全省的各类土地数据。由于调查技术手段先进,工作、管理方法科学,取得了翔实、可靠的土地资源图件、数据和文字资料,完成了甘肃省有史以来最为全面的土地资源调查。
2.土地变更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为了及时、客观地掌握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闸门”作用,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从 1997 年开始,甘肃省每年都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土地变更调查是以 1996 年土地资源详查为基础,按照《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全省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调查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当前坡耕地情况,查清遗漏建设用地情况,开展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
3.土地利用图件与数据更新
遥感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高分辨率卫星数据的出现,为快速、准确、高质量地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基础图件与数据更新等两个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肃省于 2003 年开始利用高分辨率卫星数据,分县(市、区)部署开展了土地利用图件与数据更新项目,保持了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六)西部大开发土地资源调查评价
为了满足西部大开发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需要,合理利用和整治开发土地资源,科学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 2000 年工作要点》、《2000 年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土资源部制定了 2000 年西部地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实施方案,在西部及中部共 14 个省(区)统一安排部署西部大开发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甘肃省地处中国西北内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开发利用程度较低,未利用土地面积大,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集中分布的省份之一,有进一步开发利用的巨大潜力。调查评价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开发条件以及未来进一步开发利用的可能,对实现全省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保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一是调查了坡耕地的数量、分布,评价出宜耕和应退耕还林、还草的坡耕地面积;二是调查了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以及相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查清能够形成国家级开发复垦基地的耕地后备资源的情况,并对其开发条件、开发潜力作出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