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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
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
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
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
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依法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经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本人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审查7a64e58685e5aeb9332、审核、审批。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枪资格由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其他系统人员配枪资格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
市级公安机关政工或治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将申请核发持枪证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持枪证制作系统,集中报省公安厅政治部或治安总队审批后,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核发证件。
配枪资格: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并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并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理论上讲警察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能配枪,但法律也明确规定警察在休息时遇到突发案件必须履行公务。
警察一般都有持枪证,除了辅警和部分交通警察,即便是有持枪证的警察,也无法阻织军用实弹打靶,这只能到军队。警用装备和军用装备是不同的管理体系。
人民警察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核发持枪证
一、公务用枪持枪证:依法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经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理论考试、实弹射击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本人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后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审查、审核、审批。
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申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政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66工部门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核,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其他系统人员申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治〔2002〕128号(2002年)
全文条款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扩展资料
一、非法持枪支后果
非法持有枪支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会判刑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二、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较大的枪种。
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主。
三、 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的机动枪,以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警察般都持枪证除辅警部交通警察即便持枪证警察阻织军用实弹打靶能军队警用装备军用装备同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