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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组 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全国建立中国 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职 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 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标 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e69da5e6ba90e79fa5e98193335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缔结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红 十 字 会 知 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e5a48de588b67a64339字会法》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字会法》共六章二十八条,此法的颁行是中国红十字事业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中国红十字事业走上了法制建设的轨道。
总则
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的宗旨。
性质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自自主地开展工作。
与人民政府的关系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与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友好合作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标志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组织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钢做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职责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员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权重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活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收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工作人依法履行职责。
经费与财产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3、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拨款。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简介
红十字标志
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
是武装力量医疗记过的特定标志
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作用
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住处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作用
指对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志。
1、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红十字会青少年会员。
2、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3、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和运输工具。
禁用范围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1、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2、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3、药店、兽医站;
4、商品的包装;
5、公司的标志;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7、本办公室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受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宣传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市红十字会工作标准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救灾准备工作,组织社会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援助,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4、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组度织开展群众性的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和现场急救;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的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5、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社会精神文明和弘扬人道主义活动。
6、向社会宣传红十字会与新月回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各项法律法规。
7、依照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建立关系,开展人道主答义方面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8、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促进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的宣传与合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