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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zd结果是否还有效取决于二审结果,二审可以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维持原判的,一审判决有效回;改判的,是改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结果当然无效答;撤销原判的,因一审判决被撤销,一审结果也当然无效。
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百 过去它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度院地法。例如:涉外离婚适用法院地法:理由在于知离婚涉及的法律多为强行性法律,涉及法院地国公共秩序、伦理道德及宗教观念,如果一味追求适道用外国法这给法院带来诸多不便,专同时内国对外国法也不一定能接受。所以大多数国家在涉外离婚方面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我国在这方面作了强行规定,即必须适用法院地法也即我国法属。
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人应当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61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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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意义
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