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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百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度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问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答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版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知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道八十九条 代理、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回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答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自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百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度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问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答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来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源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百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度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