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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黜陟法”是宋代太学的一种学规制度。学规分为五等: (一)生徒犯规,轻者百关暇几月,不许出入;度 (二)重则前廊关暇; (三)再重则迁斋,或其人果不肖,则所迁之斋可以不受,即迁以后,又必本斋合舍力告公堂,方许版放还; (四)再重则下自讼斋,自宿权自处,同舍亦不敢过问; (五)又重则夏楚,屏斥终身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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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考试:e68a847a686964616f364仿照实际真题考试的一种考试模式。
1、考试是一种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法。通过考试可以检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其它能力,为了保证结果的公平,考场必须要求有很强的纪律约束,并且专门设有主考、监考等监督考试过程,绝对禁止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和刑事责任。
2、考试就是让一群拥有不同教育资源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份相同的答卷。然而考试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此,考试也可以是对于一个目标对一个人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因此这样的考试其实就是让社会中来自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拥有改变自己的机会。
3、模拟考试试题的内容也是以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查知识范围为依据,题型与真题相似。模拟考试各方面难易程度较适中;但也可能出现不严谨题目。
4、模拟考试所用试题是相关考试的专家系统编制的题目或是从题库整编出来的题目。模拟考试只能作为一种学习后的一种测试,与真实考试情况仍可能不尽相同。
扩展资料:
考试形式:
1、笔试
2、口试
3、网上考试
4、交流式考
5、别被模拟考试成绩"罩"住,不少学生有这样的经验:每到临考前,总会被模拟考试的成绩"罩"住,就像阴影一样总是摆脱不了。
6、模拟终归是模拟,通过考前测试知道自己哪些是长项,哪些还需要"恶补",要把每一次模拟考试看成是发现自己缺点、劣势的机会。把目的认清楚,就会感到轻松一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考试
考试是中国人发明的。考试是对于人才的一种甄别、选拔方法。据大英百科全书考试词zd条,考试可以追朔到中国的夏商周三代时期。《尚书》中有“试可乃已”、“试不可用”,“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三载考绩,内三考黜陟幽明”等记载,这是有文字可考的记载。考试成为一种制度始于隋朝,隋炀帝实行进士科,从此改变了子承父位,代代相传的世袭制。明清推到极端,1905年废止科举。废除科举制,不等于废除考试。考试作为检测人的知识水平、专业精度和智力能力,被现代文明普遍采用。考试的方法有笔试、口试、面试和操作考试等,可根据不容同的测试目标和测试内容选择合适的方式。
1.1 人事考核制度的萌生期(先秦)
我国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实践由来已久。据史书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做部落联盟首领时就已经有了考绩的做法,即每三年考核一次部落首领的能力与业绩,每考核三次作为一个周期,根据这三次的考核结果对被考核者进行升降性的调整。“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名,庶绩庶熙,此分三苗”,但具体做法不详。
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到春秋时代为止,因受宗法政治的支配,国家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夏、商、周“三代”,国家因任设职,量能授官,对官吏要进行考核。据《尚书•立政》记载,夏有六年一巡守之说,主要用“三宅”之法考选官吏。商朝又在“三宅”的基础上提出“克用三宅三俊”之法考察官吏,职官就任后多为三载一考。至若西周考课,在夏商“三宅”、“三俊”考核的基础上提出“三有宅心”、“三有俊心”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标准。“三宅”、“三俊”是对才能的考察,“宅心”、“俊心”是从德行方面考核。这奠定了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的基础,但尚未形成考核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人事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罚的依据。除了这种临时措施之外,战国时较为普遍的考核方式是“上计”制度的出现。这种制度要求地方长官于每年年终,将本辖区户口,垦田,赋税,库藏,以及发生盗贼和监狱在押犯人等情况的数字写在木简上,汇编成册,成为“上计”,上报朝廷,接受君主的检查考核,君主根据其政绩优劣,论功行赏。可见,“上计”是述职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在儒、法、道、墨等各家的大力创导、研究和宣传鼓动下已初具雏形。如《左传》载有“书劳”的制度,国王根据“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任免和考核官吏。李悝、商鞅等人变法,奉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之策,秦孝公纳商鞅之策,以“军功”与“耕织”为课吏之法。到战国时,出现了主要以赋入多少作为考核标准的“上计”制度,但此时上计的具体标准和方法还不完善,尚未产生专职的考核机构,作为一种比较规范意义上的考核制度还没有建立。
1.2 人事考核制度的确立形成期(秦汉)
秦朝统一六国后,为全国官吏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对各级官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从自身思想进行考核,秦朝制定考核官吏的法律,具体规定官吏必须遵守的“五善”和必须放置的“五失”,作为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二是从治绩要求进行考核,主要采用上计制度,上计的具体办法,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每年各县令按要求将辖区内户口增减,赋税多少,徭役征派,刑狱灾害和治安好坏等情况上报郡守,丞相,最后由皇帝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初步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层层考核体系。上计的具体内容则是治民、劝功、诀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等,较之战国时期更为全面、丰富。秦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仍以上计为主,对郡县的考核除通过上计制度外,有时还由中央直接派员考课。
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官向中央汇报自己的政绩,考课则是指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的考核。考课和上计是考核系统中同时进行的方向相反的两个流程。两汉时期的考核在程序化、规范化等方面较秦朝都有所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考核的内容和组织机构也更加严密,成为一项重要的官吏管理制度。此时人事考核理论则得到较大发展。如思想家王充在其《论衡》中、王符在其《潜夫论》中,对官吏的重要性及考核的原则、方法、重点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对后世考核制度的建设,尤其对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的完备具有重要影响。这样,秦及西汉丞相考课制、秦汉郡国考课制、东汉三公考课制,构成了秦汉人事考核制度的主要框架,汉元帝时《考课课吏法》正式颁发,可视为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最终确立的标志,我国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在此时基本确立。
1.3 人事考核制度的迭变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人事考核制度,基本上承袭汉代,但是,与两汉相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统治的需要,考核的对象逐步由地方官吏扩大到中央官吏,出现了专门负责考核的机构,如吏部考功司,表现出考课权下移的趋势。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刘勋受明帝之命制定官吏考课法七十二条,但是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未能全部实施。晋朝考核郡县以下述五项内容为据:一曰正身,二曰勤民,三曰扶孤,四曰孜本,五曰修人。北魏孝文帝改革,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孝文帝规定:官吏考核三年一次;六品以下,由尚书负责考核,五品以上,由皇帝和公卿考核;优劣分三等,北魏通过整顿吏治,改变了“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两辆”的状况,促进了北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民族的融合过程。总的来说,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中央、州、郡、县四级行政建制,上承秦汉,下启唐宋。大凡唐宋人事考核之制均可从三国两晋南北朝中找到它的渊源,故不知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人事考核制度,亦就难以透彻地理解唐宋人事考核之制。但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人事考核制度因官制变化更替而表现出一种波浪式变化的特征,即人事考核制度运演不正常,时行时停、时紧时松,有时甚至长期废驰。直到北魏后期,新的人事考核制度才重新建构。
1.4 人事考核制度臻于完备期(隋唐)
隋朝考核官吏由吏部主持,九品以上的地方官,每年考核一次,并要在年终到中央“朝集”,即汇报工作。隋朝虽统一了全国,但内外战争频繁,社会动荡,在考核制度上无所建树。
到了唐代,考核制度有了很大发展,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唐朝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建朝不久即着手制定考绩法。考课法规定,吏部设考功郎中和考功员外郎各一人,负责对京官四品以下官吏的考核。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尉、节度使,观察使的考绩,实行以奏“功过状”的办法,由皇帝亲自审查复核。考核内容和标准主要是“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这是对所有官吏政治道德修养的一般要求。“二十七罪”是对各部门官吏提出的具体要求:考核结果分九等,没有品级的“流外官”分四等;根据考核划分的等次分别给予升降赏罚。
1.5 人事考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期(宋元)
宋元时期在主要承继唐与后周旧制的基础上,其人事考核机构在建置和施行细则上更趋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35完备,并且根据封建社会向后期发展过渡的历史癹特征,即人事考核制度运演不正常,时行时停、时紧时松,有时甚至长期废驰。直到北魏后期,新的人事考核制度才重新建构。
1.4 人事考核制度臻于完备期(隋唐) 隋朝考核官吏由吏部主持,九品以上的地方官,每年考核一次,并要在年终到中央“朝集”,即汇报工作。隋朝虽统一了全国,但内外战争频繁,社会动荡,在考核制度上无所建树。 到了唐代,考核制度有了很大发展,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唐朝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建朝不久即着手制定考绩法。考课法规定,吏部设考功郎中和考功员外郎各一人,负责对京官四品冗官冗员严重、机构重叠、政出多门,故官吏考课难于彻底进行。但是宋代的课法直接影响到辽、金、西夏及元朝,形成了以宋代考核制度为主体的多元考课体系。
1.6 人事考核制度的集大成期(明清)
在明清这两个王朝近500年的历史中,统治者总结历代王朝隆兴败亡之教训,十分重视官吏的考核工作。明代考核的规模超过以往历代,考核的立法既简约又严明,考核的标准是在全面总结和借鉴历代考核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一方面删繁就简,使考核标准更加贴近现实,操作性、可行性更强;另一方面增加了一些前代所不曾有的,如明代考核分为“考满”、“考察”、“考成”三种,考核内容更加完善。同时,鉴于封建社会晚期吏治日趋腐败的状况,清代在考核标准上则偏重于惩办腐朽,如“四格八法”之制,较之明代考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中国古代人事考核制度经过历代统治阶级的修订、补充和发展,到明清时期进一步通过《明会典》、《清会典》等从法律上确立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