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成语大世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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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我回答你! 法律,是关于管理国家公民行为上准则的!zd 中国的法律每年都在修订,说明国家在进步,还有很多层出不穷的问题,待解决! 而法律上唯一解决不了的,就是道德观念上的问题,因为这种问题不好归纳为一种答案,比如说:两母子,吵架,为了娶媳妇的问题,儿子专非要和女方在一起谈恋爱,母亲反对,儿子拿什么告母亲?母亲又违反了什么法律?难道家长应该对子女的个人问题,进行干涉吗?如果说可以,那凭什么,就因为是母属亲吗?这个属于5000年以来儒家文化熏陶下的道德问题。很难解释的!
对此,部分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文件的一个表现;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倡导性法律规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家庭成员没有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不是一个所谓的倡导性法律规范,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 道德问题能用法律来解决吗?笔者认为,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这项规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通常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往往缺乏强制性,需要依靠自律(包括行业自律)付诸实施,而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入法,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恰恰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如果国家的法律充分体现公众普遍的道德价值需求,那么,法律规范的实施就会成为社会共同自觉的行动。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从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判断中寻找灵感,只有这样才能减少7a64e78988e69d83339法律规范实施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规范变成整个社会公民自愿遵守的行为指南。(乔新生)
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 在大多数情况下平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应该是立法者的使命;但现实生活却经常把这样的难题提交到法官面前毫无疑问法官在办案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正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而不能仅以道德或社会舆论作为判决的依据然而在立法出现空白或矛盾时法官就不得不依据经验法则或道德良知作出判断和利益平衡在处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事纠纷之时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渊源应用道德标准做出判断即使对于当代法治社会的法官也并非绝对的禁忌近代法典编撰完成初期那种将法律与道德、立法与法律适用截然分开、不可逾越的界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功能的扩大已经逐渐为实践所淡化甚至填平在理念上也早已超越了这种机械的藩篱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从的单纯的道德原则开始继而进入到私法领域成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当代它又不容置疑地渗入到了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被逐步接受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确实从来没有人怀疑过法官有这种义务然而有人有时感到分析法学的学者搅浑了这一点这些学者过分强调定义在语词上的某些精微之处而相应地牺牲了对一些更深刻也更精致的实体——目的、目标和功能——的强调不断坚持说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这趋于使人们滋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和敌对的东西 卡多佐在1921年的这番话今天即使在欧洲大陆也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认同而我们的法学界却正在急切地与拉开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这是否是一种向早期分析法学的倒退或回归抑或依然停留在那个陈旧的出发点中国法官的素质太低以致不能让他们解释法律或进行自由裁量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 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面对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绝援之以手我们对法律信仰从何而来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呢——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如果连法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62律家们都对公共道德缺少起码的信念和认同又怎能侈谈把法律解决不了的难题留给道德去调整呢没有宗教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面对法律的无可奈何 很想讨教那些为二奶鸣冤的法学家对于一种对社会尊严已构成严重冒犯的不道德行为连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难道不是要将这些行为的代价或成本降低为零吗很想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的信仰每一个人尤其是法学院的学生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撒谎、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近来,“常回家看看”入法一事引起热议。对此,部分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文件的一个表现;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倡导性法律规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家庭成员没有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不是一个所谓的倡导性法律规范,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 道德问题能用法律来解决吗?笔者认为,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这项规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通常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往往缺乏强制性,需要依靠自律(包括行业自律)付诸实施,而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入法,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恰恰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 道德规范通常表现为公众普遍的价值判断,但是,道德规范不能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违反了道德规范,只能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者行业的联合抵制解决问题,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介入直接依据道德规范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规范不能直接进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且被司法机关引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这样的概念,说明这些带有群体性的道德概念,已经变成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尽管在字面上表现为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比如,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我国注册医师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医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所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30有这些规范与其说是道德规范,不如说是包含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 从词义学的角度来看,道德规范通常是指那些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判断标准。道德规范既有倡导性质,也有约束性质,只不过道德规范的约束性在不同的群体身上产生不同的效果,在不同的个体身上也会出现不同的后果。某些人对于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缺乏免疫力,因而他们无法感受来自公众的道德谴责;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标准极为敏感,他们对公众的道德谴责缺乏承受力,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之下走上极端。讨论道德规范的时候,既要考虑到道德规范本身的特征,同时也要考虑到道德规范作用于不同群体和个体之后的反应,道德是一种自我约束,道德也是一种社会公众的约束。这种约束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不可能变成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充分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中引入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而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制定法律规范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在集思广益、广纳善言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可以把那些充分体现社会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的道德规范直接引入法律文件之中,从而变成国家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立法模式既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同时又可以使道德规范促进法律规范的实施和完善。 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完善都离不开道德规范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制定法律规范必须首先征求民意,而普遍遵守的道德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民意。过去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而道德则是一个社会普遍价值的天花板。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失之偏颇。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体现了某些群体或者某些阶层的普遍价值观念,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小心翼翼地寻找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并且将这些价值观念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立法过程,还是一个道德重建的过程。 近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不仅仅是把道德规范写入国家的法律文件,而是在征求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价值判断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是从整体而言,这项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的确提醒了社会各界人士,必须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充分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通过探视等方式给他们精神上的慰藉。这是充分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 其次,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具有充实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道德规范或者道德判断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成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立法机关充分意识到,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士在交往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将大家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不仅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精炼,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充实。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直接将那些具有特定内涵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纳入其中,不仅可以减少法律规范自身可能出现的歧义,而且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社会认同感。譬如,执业医师长期遵循共同的职业道德准则,将职业道德准则直接写入执业医师法,不仅可以提醒执业医师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而且可以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直接援引职业道德标准对执业医师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法律规范这种巧妙的“借用”,不仅让传统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这些概念具有时代的气息,而且可以借助于这些长期存在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进一步充实法律规范的内涵。 最后,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法无外乎人情”。所谓人情世故实际上就是丰富的社会道德规范。公众之所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因为法律规范包含了他们的道德诉求,是他们道德规范具体化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当他们面对国家法律规范的时候,他们的内心深处就会唤起对法律规范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来自于他们内心道德价值判断的共鸣。可以这样说,体现公众普遍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不仅可以拉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从而使公民对国家产生普遍的认同感,而且可以拉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使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