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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老张在连城县新泉镇建造有房屋六间,共计面积139.4平方米。前妻过世后,老张带着婚生子小瑞(化名)与同样丧偶的老江结婚,老江与前夫生有一子小桂(化名)。
老张与老江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老宅内,共同将小瑞、小桂抚养成人。时光荏苒,老张与老江已相继过世,小瑞成人后娶妻生子举家共同生活在老宅内,小桂成人后则定居泉州。
2014年政府欲拓宽河道,加固堤坝,防灾减涝,拟对河岸部分老房进行拆迁,老张的百年古宅很可能就在拆迁规划的范围之内。小桂得知后,诉请法院将古宅产权进行分割,要求下厅3间房屋由其所有并管理,余厅、天井、门及过道等由双方共有并使用。
小瑞则认为古宅不能分割,因为该古宅是父亲老张和母亲老杨生前所建,小桂并非老张所生,因此不应享有继承权。
该房屋一直由小瑞及其子女一家人使用居住,如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其子女将无处居住;如果分割古宅,通行出入将大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33为不便,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小桂事实上并不需要使用该房屋。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决古宅房屋下厅3间房间由原告小桂所有并管理,上厅3间由被告小瑞所有并管理,其余厅、天井、门、过道等由双方共有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根据法理精神和伦理规范,《继承法》中的扶养关系应指的是广义上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
法官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小桂虽非老张所生,但系由老张一手抚养长大,小桂成人后也对老张尽到了赡养义务。俩人已常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关爱。因此原告小桂已成为老张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依法对古宅属老张遗产部分享有继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组家庭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1、父母的再婚对该房的产权没有影响,这个房子仍然是以百前的父度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有赠与协议,但房屋的赠与需要以过户为条件,这是不动产的转移的特知殊之处,所以,这个房子视为没有转移到子女的名道下。
2、承诺放弃对此房屋的继承权是一定要公证的,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专力。否则,虽然有承诺,但这种承诺的效力很难确定的。属
首先说下继承的问题。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才进入到法定继承的程序。法定继承开始,首先是将被继承人一半的财产划给其配偶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65,因为其财产中一半是被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别财产制等特殊情况除外),然后剩下的一半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下面谈一下对你的问题的看法:
1、你父亲所写的房产继承权归你的协议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协议是否符合合同的法定要件,符合还是属于有效的。但是提醒你注意一下,你父亲的遗产到时候只有该房产的一半,另一半如前面所说在进入遗产分配以前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归再婚的妻子了。另外,你还需要注意,如果你父亲后面是公证遗嘱的话,因为公证书效力强于一般文书,所以如果有了公证的遗书你的协议是敌不过的啦。即使不是公证的遗书,而是一般的遗书,你的协议的效力也会受到威胁,不过效力如何就看律师发挥了。
2、再婚配偶当然具有继承权。如前所说划一半给她以后,没再与你父亲的子女、父母平分剩下的一半,也就是说你们在同一顺序。
3、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有一个问题,你母亲本来在离婚的时候有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如果你母亲离婚时已经拿到针对该房子的补偿金就好。不然的话,现在,你母亲要求补偿的期限就过了。就要看哈有没有时效中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