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成语造句
1.1
人事考核制度的萌生期(先秦)
我国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实践由来已久。据史书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做部落联盟首领时就已经有了考绩的做法,即每三年考核一次部落首领的能力与业绩,每考核三次作为一个周期,根据这三次的考核结果对被考核者进行升降性的调整。“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名,庶绩庶熙,此分三苗”,但具体做法不详。
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到春秋时代为止,因受宗法政治的支配,国家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夏、商、周“三代”,国家因任设职,量能授官,对官吏要进行考核。据《尚书•立政》记载,夏有六年一巡守之说,主要用“三宅”之法考选官吏。商朝又在“三宅”的基础上提出“克用三宅三俊”之法考察官吏,职官就任后多为三载一考。至若西周考课,在夏商“三宅”、“三俊”考核的基础上提出“三有宅心”、“三有俊心”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标准。“三宅”、“三俊”是对才能的考察,“宅心”、“俊心”是从德行方面考核。这奠定了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的基础,但尚未形成考核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人事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罚的依据。除了这种临时措施之外,战国时较为普遍的考核方式是“上计”制度的出现。这种制度要求地方长官于每年年终,将本辖区户口,垦田,赋税,库藏,以及发生盗贼和监狱在押犯人等情况的数字写在木简上,汇编成册,成为“上计”,上报朝廷,接受君主的检查考核,君主根据其政绩优劣,论功行赏。可见,“上计”是述职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在儒、法、道、墨等各家的大力创导、研究和宣传鼓动下已初具雏形。如《左传》载有“书劳”的制度,国王根据“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任免和考核官吏。李悝、商鞅等人变法,奉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之策,秦孝公纳商鞅之策,以“军功”与“耕织”为课吏之法。到战国时,出现了主要以赋入多少作为考核标准的“上计”制度,但此时上计的具体标准和方法还不完善,尚未产生专职的考核机构,作为一种比较规范意义上的考核制度还没有建立。
1.2
人事考核制度的确立形成期(秦汉)
秦朝统一六国后,为全国官吏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对各级官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从自身思想进行考核,秦朝制定考核官吏的法律,具体规定官吏必须遵守的“五善”和必须放置的“五失”,作为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二是从治绩要求进行考核,主要采用上计制度,上计的具体办法,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每年各县令按要求将辖区内户口增减,赋税多少,徭役征派,刑狱灾害和治安好坏等情况上报郡守,丞相,最后由皇帝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初步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层层考核体系。上计的具体内容则是治民、劝功、诀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等,较之战国时期更为全面、丰富。秦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仍以上计为主,对郡县的考核除通过上计制度外,有时还由中央直接派员考课。
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官向中央汇报自己的政绩,考课则是指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的考核。考课和上计是考核系统中同时进行的方向相反的两个流程。两汉时期的考核在程序化、规范化等方面较秦朝都有所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考核的内容和组织机构也更加严密,成为一项重要的官吏管理制度。此时人事考核理论则得到较大发展。如思想家王充在其《论衡》中、王符在其《潜夫论》中,对官吏的重要性及考核的原则、方法、重点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对后世考核制度的建设,尤其对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的完备具有重要影响。这样,秦及西汉丞相考课制、秦汉郡国考课制、东汉三公考课制,构成了秦汉人事考核制度的主要框架,汉元帝时《考课课吏法》正式颁发,可视为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最终确立的标志,我国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在此时基本确立。
1.3
人事考核制度的迭变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人事考核制度,基本上承袭汉代,但是,与两汉相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统治的需要,考核的对象逐步由地方官吏扩大到中央官吏,出现了专门负责考核的机构,如吏部考功司,表现出考课权下移的趋势。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刘勋受明帝之命制定官吏考课法七十二条,但是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未能全部实施。晋朝考核郡县以下述五项内容为据:一曰正身,二曰勤民,三曰扶孤,四曰孜本,五曰修人。北魏孝文帝改革,整顿吏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33治是一项重要内容,孝文帝规定:官吏考核三年一次;六品以下,由尚书负责考核,五品以上,由皇帝和公卿考核;优劣分三等,北魏通过整顿吏治,改变了“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两辆”的状况,促进了北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民族的融合过程。总的来说,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中央、州、郡、县四级行政建制,上承秦汉,下启唐宋。大凡唐宋人事考核之制均可从三国两晋南北朝中找到它的渊源,故不知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人事考核制度,亦就难以透彻地理解唐宋人事考核之制。但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人事考核制度因官制变化更替而表现出一种波浪式变化的特征,即人事考核制度运演不正常,时行时停、时紧时松,有时甚至长期废驰。直到北魏后期,新的人事考核制度才重新建构。
1.4
人事考核制度臻于完备期(隋唐)
隋朝考核官吏由吏部主持,九品以上的地方官,每年考核一次,并要在年终到中央“朝集”,即汇报工作。隋朝虽统一了全国,但内外战争频繁,社会动荡,在考核制度上无所建树。
到了唐代,考核制度有了很大发展,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唐朝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建朝不久即着手制定考绩法。考课法规定,吏部设考功郎中和考功员外郎各一人,负责对京官四品以下官吏的考核。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尉、节度使,观察使的考绩,实行以奏“功过状”的办法,由皇帝亲自审查复核。考核内容和标准主要是“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这是对所有官吏政治道德修养的一般要求。“二十七罪”是对各部门官吏提出的具体要求:考核结果分九等,没有品级的“流外官”分四等;根据考核划分的等次分别给予升降赏罚。
1.5
人事考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期(宋元)
宋元时期在主要承继唐与后周旧制的基础上,其人事考核机构在建置和施行细则上更趋完备,并且根据封建社会向后期发展过渡的历史癹特征,即人事考核制度运演不正常,时行时停、时紧时松,有时甚至长期废驰。直到北魏后期,新的人事考核制度才重新建构。
1.6
人事考核制度的集大成期(明清)
在明清这两个王朝近500年的历史中,统治者总结历代王朝隆兴败亡之教训,十分重视官吏的考核工作。明代考核的规模超过以往历代,考核的立法既简约又严明,考核的标准是在全面总结和借鉴历代考核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一方面删繁就简,使考核标准更加贴近现实,操作性、可行性更强;另一方面增加了一些前代所不曾有的,如明代考核分为“考满”、“考察”、“考成”三种,考核内容更加完善。同时,鉴于封建社会晚期吏治日趋腐败的状况,清代在考核标准上则偏重于惩办腐朽,如“四格八法”之制,较之明代考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中国古代人事考核制度经过历代统治阶级的修订、补充和发展,到明清时期进一步通过《明会典》、《清会典》等从法律上确立下来。
最高领导人内司,官比尚书令。其次是作司、大监、女侍中,官比二品。其三是监、女尚书、美人、女史、女贤人、女书史、书女、小书女等,官比三品。其四是中才人、供人、中使、女生才人、恭使宫人,官比四品。最下一等是青衣、女酒、女饷、女食、奚官女奴,官比五品。
教习嬷嬷
中国古代对官员政绩的考核称为考绩。
1、第一层意思是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的成绩。
2、第二层意思是考绩的记录。
如:唐代官员考核指标:
一、是标准明确、分类考核。唐代官吏考核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职务分类标准。通用标准是“四善”,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释义:“德义有闻”,即德高望重;“清慎明著”,即清廉、谨慎;“公平可称”,即断事公平;“恪勤匪懈”,即勤劳不懈。
这是对所有官吏的共同要求。唐代把政治、经济、司法、军事、宗教等各方面官吏的职责分为二十七类,作为对各种不同官吏职责的职务分类标准是“二十七最”,这实际上制订出了每一类官职的考课标准,用以考核各类官吏的才能,较之前代唐朝的考绩制度甚为详备。
二、是德才结合、等级分明。唐代把考绩的优劣、好差划分为九等。
三、是范围广泛、量化考核。唐代的考绩范围广泛全面,对九品以外的流外官也都制定了考核标准。这样按品行才能功过分为四等来考核。
扩展资料:
古代考绩如何将选贤任能的宗旨落到实处,就需要在管理环节通过考核、奖惩、监察等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制度营造能上能下、各尽其能的政治生态。
首先,考核是察贤否、明功过的制度措施,也是整顿吏治的重要方式。在秦汉官制建立后,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升降成为定制。在官员履职一段时间后(一年、三年、六年、九年)由上级或专门人员和机构对其政绩、功过和德行进行考核,分出优劣等级加以奖惩黜陟。
考核是识别官员行为善恶、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作为对官员升降去留的直接依据。
其次,奖惩制度具有有功必赏形成激励、有过必罚形成震慑的作用,是否客观公正、赏罚分明、严格执行,关系到整个官僚群体的人心向背。
明清时期,对官员惩处有“公罪”和“私罪”之分,工作中的过失错误称为公罪,主观故意犯错或犯罪称为私罪,公罪从宽、私罪从严。
公职人员一心为公做事,由于受各种条件环境的限制难免有失误甚至错误,有时事情虽比较大,但从其发生原因上讲有可宽恕处。
但公职人员一旦以公谋私,违法乱纪,虽然有时事情危害比较小,但也绝不能姑息养奸,只有这样,那些努力工作的官员才会得到宽容保护并勇于做事,那些营私为奸之人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抑制以权谋私之风,这样的管理制度才更加公正。
再次,监察制度具有监督、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的功效,是纠察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30官邪、肃正朝纲的制度利剑。古代监察制度遵循“钳制关系”而设置,即监察与行政分属两套吏制系统,同体而异事,共同服务于大一统政体。
古代监察制度发挥功效主要依赖于:监察权相对独立,对最高统治者负责,监督纠察不受行政干扰和掣肘;监察官依法以弹劾纠错为职要,威震百官;监察有体系化、组织化、法律化的趋势,与执法、司法部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
监察官必须具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其选拔、任用和升降有相应的制度法律规定,确保监察官有威、有为、有畏;监察官权重位卑,设置精微,有利于发挥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考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古代民意评官有用吗?唐代对官员量化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文化>>媒体联播>>中国古代官制如何选贤任能?
“吏有五善”“: 一曰忠信敬上zd ; 二曰清庸毋谤 ; 三曰举亊审当 ;四曰喜为善行 ; 五曰恭敬多让 。”
“吏有五失”“回: 一失夸以 ,二失贵以大 ,三失答擅制割 ,四失犯上弗知害 ,五失贱士而贵贝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