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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秦朝实行的三公九卿制,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百国家制度的建立创造了雏形,对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在没有科举制度度的秦朝,朝廷是如何选拔官员的呢?
秦代选官,主要重视三个条件:一、有一定家资,穷人不可做官。如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所以“不得推择为吏”。萧何的家庭条件要优于韩 信、刘邦诸人。二、要会书写、懂法律。萧何勤奋好学,恰恰对历代律问令颇有研究。三、年龄须当“壮年”以上,至少要17岁之答后才有担任官吏的资格。秦始皇驾 崩那一年,萧何48岁。
当然,秦代还有军功爵制、分封制、世袭制等等,所谓“关西版出将、关东出相”的谚语,就是打这儿来的。
统一六国以后,爵官分离,有爵位者未必做官,做官者亦未必需要爵位。如丞相王绾、冯去疾等不仅无爵,就连军功也没有。顺便交代一下,权秦代也有考试,只是不针对士子,而是对在职官员的考核而已~
秦朝的官员,每年都必须向中央述抄职,对年度工袭作情况向皇帝进行汇报。其中做的好的,会受百到奖赏,做的不好的,就会受到惩罚。秦法中,度有设置 “失刑”“不直”“纵囚”等专门适用于司法官员渎职问犯罪的罪名,可谓是赏罚分明,但罚刑明显要重于奖赏的。答
秦朝中央官的基本构成是三公九卿。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三公下设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宗正、典客、少府、治粟内史、廷尉 。
秦朝地方地方官,最高为郡守,郡守为一郡之长,郡尉低于郡守,任务是协助郡守管理甲卒,维持地方治安。关塞地区设关都尉。郡尉之下是郡监,郡监不是郡守的副职,而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夫,是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官,对郡守、郡尉有监督作用。
郡下组织是县,县按大小设令或长,令、长主持一县的行政,下设丞、尉二职。丞是令、长的佐助官。尉掌一县之甲兵,负责治安。
县以下有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jiao叫]。三老负责教化。有秩设于大乡,啬夫设于小乡,负责赋税和诉讼。游徼负责治安。乡下有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典。
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作亭,亭有亭长。两亭相距大约10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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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设官有职、爵、秩的区别。职是官员的实际职务。职务高低以印绶为标志。印绶分别为金印紫绶、银印青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63绶、铜印墨绶、铜印黄绶。绶是印纽的丝带。
爵主要用于奖励有功者,仍用战国时候的二十级军功爵。受爵者无封土,仅侯爵保留享有封地内征收租税的特权,称食邑。
秩表示官员等级高低,以俸禄多少为标准,计算单位是石〔shi时〕。除丞相外,最高为二千石,次为千石,再次为八百石,又次为六百石。
职与秩、爵有一定联系,即有功于国家,或为皇帝亲信,可授予高级别的职、秩、爵。但三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如受爵的不一定是官,一至四等就是军士爵。
高官也不一定封爵,如李斯,先后担任廷尉和丞相,却没有爵位。又如各县令(长),从职上讲相同,均为铜印墨绶,但从秩上讲有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三种,又不尽相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秦朝官制
战国时期,秦国法制就以考核严谨、赏罚分明而著称,这也是秦国行政百效率比其他国家高的原因。统一六国后,秦国继续沿用原有的制度,并将其推行于全国。秦朝对官员的考核称为“考课”。官吏考核最主要的制度是上计制度。所谓度上计制度,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荒地的开垦问、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中央各部门按照官吏的工作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考核的结果分为“最”和“殿”。“最”者为优,给予奖励和提拔;“殿”者为劣,实行笞罚。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厩苑律》记载,在每年答正月的考核和大考查中,对成绩优秀者要奖给主管官员以酒肉,对成绩低劣者要给予“谇”的处罚。《田律》、《仓律》、《效律》、《除吏律》、《牛羊课》等法律中也内有相关的规定。秦朝统治者往往把官吏考核、奖惩制度同官吏职务方面的容法律规定放在一起,通过加强对官员的考核来达到整顿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