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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生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自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百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度取取保候审的。
哪些病可以取保候审,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病情满足了相关的情况就可以,比如达到了生活不能自理就可以取保候审。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一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34、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111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扩展资料: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三)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四)怀孕的妇女。
(五)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六)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第三点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部分疾病列家具如下:
一、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7a64e4b893e5b19e363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三、高血压病Ⅲ期。
四、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扩展资料:
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出现“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的现象。然而,这种彰显司法文明与人道主义的制度,在执行中却因可操作空间太大而屡屡走样,最终反过来伤害了制度本身。
2011年3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就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
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外就医
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批准”,但并未规定一定要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也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未规定具体形式,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均可。
我也不能确定地回答你实际中口头批准可不可以,很抱歉。
一、我国法典、解释等对取保候审的定位和阐释
(一)取保的设立及意义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注1)我国的《刑诉法》将取保候审制度置于第六条强制措施之下,可见在我国的学术通说与立法实践中,都将取保候审制度定位于一种强制措施。
目前有一部分学者依据《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推断出取保候审系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但笔者以为: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不能认为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的一种权力。我国设立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少押政策,提高诉讼的效益,减少羁押场所的负担,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是设立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意义所在。
(二)取保候审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审判期间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8、第一审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执行。
(三)取保候审适用的程序
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应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英国保释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由来。
英国现代保释制度始于1967年颁行的《人身保护令法案》。现行的《保释法》颁布于1976年,此后保释制度又经过20年的发展,已相当发达。依据英国法律规定,保释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公众,二是保证证据,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
在英国,保释制度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两种。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无条件保释。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无条件保释可以变为附条件保释。附条件保释主要包括:在指定的地点居住;宵禁(通常在指定的时间、在住址内);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不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控方证人;远离指定的区域或位置;上交护照;缴纳保证金;接受电子监视器的监视和毒品测试等,对于一些很严重的犯罪,不允许保释。
(二)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英国的保释制度深深根植于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自由主义的历史传统中。自由主义、无罪推定、权利保障是保释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三个基石性理念。一,自由理念是保释制度的哲学基础----保释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特权,7a64e78988e69d83365它与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这一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其二、无罪推定是保释制度的宪政基础-----就理念的层面而言,无罪推定的法律意义在于国家实施的权力必须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其三,权利保障是保释制度的诉讼基础---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发现、惩罚犯罪的功能在促进国家在权力运用上有了显著的优势,相对于国家公权的强大,刑事被告相对势单力薄,这就迫使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赋予被告人更多的权利,确保公平、正义的理念不受特殊情况所影响。
三、我国与英国的保释制度的异同
我国的取保候审措施与英国的保释制度虽有类似之处,但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一)立法思想、理念不同
保释制度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民人身自由权而确立的,其实质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而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较逮捕、羁押为轻的强制措施之一,其实质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缓和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我国设定取保候审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与保释的价值观念和出发点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