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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是刺史、督邮、监乡五部
地方监察制度特点:
一、多元监督,相互制衡。
汉代的监察制度设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是由一个监察机关来全权负责,而是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机构来分享监察权,并相互制衡。在地方,在地方的郡、县、乡也分别设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刺史监督郡太守,不隶属于郡太守。而督邮隶属郡太守,在监督廷掾的同时,又可以监督刺史,这样等于就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
多元监察机构的设置,牵制平衡的均态,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和地方行政、监察势力的壮大,打击了地方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的勾结,巩固了汉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二、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制度设置。
监察官位卑权重是封建政治体制的经验所得。一方面品秩低得监察官易于为皇帝掌控,能够让皇帝实时了解官员的情况;另一方面,监察官品质低下,任期较短,可防止监察官结交权贵,拉帮结派,坐大势力,形成关系网,威胁皇权。所以汉代的监察官普遍品质不高,
但往往能监察位及三公的重臣皇亲,并保持着相当的威慑力量。如官千石的御史中丞可以监察官万石的丞相,官六百石的刺史监察官二千石的郡守。这种方法被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7a64e59b9ee7ad94361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三、汉代监察官的选职任用自成体系并制度化。
汉朝建立以来,吸取秦朝在官吏任用上的经验教训,十分重视对官吏的选任。监察官作为监察百官的专吏,更是需要层层考核,以赢得统治者的信任。所以汉代对监察官员的选用方面自成体系。第一,从监察官的入仕途径来看,察举是汉代选官的最重要途径,也有举孝廉、举茂才、举贤良、举文学等,两汉的监察官多数都是通过察举入选的,通过举孝廉,举贤良入选的监察官不胜枚举。可见汉代的监察官入仕途径已相当完备并制度化了。第二,从监察官的选任标准来看,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在政治节操方面,要忠于君主,刚正廉洁,敢谏敢言,不畏权势,这是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通律明法”、有比较高的学识是汉代选任监察官的另一重要条件;汉代选官比较重视资历,选任检察官亦是如此,一般而言,汉代的御史大夫需从二千石的高级官吏中选任。
第三,对监察官施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两汉对于渎职违法的监察官处罚甚严。定期的考核能有效地维持监察队伍的清正廉洁,从而更加有效的行使监察权。
参考:
汉代监察制度概述
汉代监察制度承袭于前代,又在其基础上丰富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将中央监察大权一分为三,形成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足鼎立的局势;在地方行政监察系统中,又形成刺史—督邮—监乡五部这样的州、郡、县级监察单位,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这样,汉代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大监察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监察网络。
地方监察体系
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始于惠帝二年。《汉旧仪》载:“惠帝二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由此确立了汉代御史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方豪强势力的日益发展,以及部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的相互勾结,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又称十三部州,每州部设一刺史,称州部刺史。刺史为中央派遣常驻监察区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没有行政权,也没有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地方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直接对御史大夫
负责,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刺史的级别较低,俸禄仅六百石,仅相当于县级官吏,但他们的监察对象却是享有二千石的郡一级高官。汉武帝还亲自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监察法规——“刺史六条问事”,它规定刺史有权监察郡国皇族、
地方豪绅,为刺史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地方监察制度的模式。
除刺史制度外,汉代还形成了以“督邮”为主的地方行政组织内部监察制度。督邮由太守直接领导,可监督太守以下的官员,也可监督刺史。这样一来就与刺史制度形成相互监察的掎角之势,一方面有利于地方监察势力的平衡,但另一方面却不利于刺史权力的行使,限制了其职权。
县一级单位设有“监乡五部”,县把属乡分为若干部,任命专门的监察官廷掾对县属乡分部监察。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编辑本段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编辑本段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2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编辑本段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编辑本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历代监察官员“秩卑”但“权重”,可独来立行使监察权力。而且权力很大,几乎无所不察,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不受牵制,依法监察。这样源的政策极大地刺激了监察官吏的积极性,使他们勇于纠举,敢于弹劾,促进了监察zd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监察机关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