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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的具体步骤:
1、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先提交证据,在进行互相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先进行辩论。
扩展资料:
开庭的方7a64e58685e5aeb9330式:
1、公开审理,是一种开庭的原理。
2、不公开审理,是一种开庭的例外或补充。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庭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的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7a64e78988e69d83338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有三种结果:
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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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知被告的传票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留置送达:即直接交给被告,而被告拒不签收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被依据,即视为已经送达。
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62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诉讼指南
法院进门七件事 :说白了,打官司就是这七件事
第一件事:立案
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立案,你准备了案件材料,只有递进了法院设立的窗口,才会产生作用。起诉、反诉、申诉、上诉、申请执行,都是需要立案的。这些程序的启动,必须经过第一关的审查。立案一般是形式审查,即查看你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立案庭的法官有时也会对案子的实体问题,你和他们解释解释就行了。立案的程序是:
(1)递交材料。
任何一个法院都会设置立案庭,专门弄一个大厅来接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条件艰苦的法院,也会设置一个办公室。你的材料要从这里递上去,然后层层审批到达主审案子的法官手里。立案的材料一般有文书、基本证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者其他身份证复印件什么的,总之,你在立案前,这些东西要准备3份以上,一份给法院,一份留自己,其余的是对方的,如果你就准备了一份状子,可能会在开庭时找对方借了,那不闹笑话才怪。
(2)计算费用。
如果你的材料能够通过形式审查,而你的案子又不是什么疑难杂症,你的材料会被立案庭收取,这个时候,你还不能走人,因为你还要交诉讼费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很多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费后,还要加收其他诉讼费。一件收取50块钱的人身损害案,可能要收其它诉讼费400块。因为受理费必须进财政专用帐户,而其它诉讼费则不必。你可能还要缴纳邮件送达费40元,但实际上送达的时候一般是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来法院取文书,你如果在年尾去立案,或者你运气太好,你说不定还会要被收取有关报纸的订阅费,但你可能永远收不到那份珍贵的报纸。如果你够水平,有些费用可能在案件结案时,被判决由对方支付。如果你申请了财产保全,那要收费,证据保全,也要收费,反诉,要收费,现在我了解的情况是,执行案件可以不预先收费,但还是要在执行终结时收取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你可能在立案的时候,就计算好要缴纳的诉讼费,但你不要太在意这个计算,很多时候,在立案庭的法官计算出来的费用会要超出你的预算。怎么办?交吧!!
(3)填写表格。
在立案的时候,你可能会被告知要填写一叠材料,有当事人情况表,有送达地址确认表,有法官监督卡,有证据清单,有财产清单等等。我建议你每项都填写清楚,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否则,你可能会在今后的日子里,不止一次的前往法院补充这个补充那个。
(4)收取立案文书。
既然已经进来了,就不忙着回去,你还要收取一些重要材料。一般是《案件受理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会议通知》等等,这些文件,我建议你仔细阅读,因为在一些你不经易的地方,有些重大的信息。受理通知意味着你的案子进入了一审程序,从那天起,人民法院原则上要在不超过3-6个月的时间内搞定你的案子;诉讼风险告知在于提醒你案件中有些责任是你的,人民法院可不保证你能打赢你认为有道理的官司,这个文件有点像“米兰达警告”,如果人民法院不告知你诉讼风险,有可能会是程序错误。举证通知很重要,它提醒你在法定的日期内提交答辩,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错过了期限,则错过了反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可不是闹者玩的。不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代理人,你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案件的证据,否则,对方代理人是不会对你临时提交的你认为是最关键要最后拿出来作为杀手锏的证据进行质证的。
这些文书,建议你收好,虽然它们印刷质量很差,也不要丢掉了,它们是你案卷里的必备材料。
(5)立案有窍门。
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够在立案庭被通过,如果你希望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理,请不要和立案庭的法官争执以显示你的辩论水平,和他们讲讲道理,翻翻规定就行了。疑难的案子,他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受理,建议你让立案庭作出不立案裁定,这个裁定你是可以上诉的。有些根本就不属于这个法院管辖的案子,你一定要让他们受理,你可能只能靠你的老师去搞定了。
第二件事:阅卷
你如果是个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收到了应诉通知书和文书传票以后。阅卷时会有些工作和注意事项,我慢慢和你说。
(1)联系法官。
你收到的文书上肯定会有法官的电话号码,在你准备去之前,请你告知法官,没有人天天会在家里等你去阅卷,如果你不愿意辛辛苦苦从河东赶到河西,坐个把小时车最后在法官门上碰了个壁而心情沮丧,建议你先和法官联系,说清楚来意,请他们给你配合。
(2)递交文书。
你一定要带着自己的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你是助理,你的事务所会给你办一个实习律师证,这个证不能办理刑事案件,也不能以这个证来证明你是个律师。你应该在进门后出示你的证件,除非你认识这个法官,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事务所的函件应该在阅卷时提交给法官,以显示你有资格查阅本案的案卷。如果你有意识,你应该给法官递交你的名片,让他在有事的时候找到你。你还可以很厚脸皮的请法官告知你他的手机号码,以方便以后的联络。
(3)摘录、复印案卷文件。
如果你去的法院没有复印设备,你只好用手去抄写案卷的内容,大多数条件下,你可以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复印案卷中的文件。如果对方在举证期限内有新的证据,你可以要求法院给你提供一份副本。你很有必要留心对方在这个案子中是否聘请了代理人,代理人是何方神圣,这有助于你和你的老师在研究案情的时候综合考虑,说不定那个律师是你老师的师兄弟,或者是弟子,这个就很重要了。
(4)阅卷时的注意事项。
阅卷只是个很小的工作,但有很多注意事项:未经过允许,你不要好奇去翻阅法官办公室别的案子的卷宗,让法官觉得你可疑;你不要拆撕案卷;二审案卷可能会有附卷,附卷有时是法官评议的记录,这是工作秘密,没有经过他的允许,你绝对不要去看,否则你会为你的好奇付出代价;没事不要打听法官对案子的看法,案子还没有开庭判决,就是有看法,他也不能告诉你,况且他又和你不熟。
第三件事:递交文书和交换证据
一个案子进入法院,不管你是两者的哪一方代理人,你都会有很多文书和证据要递交和交换的。我先说说原告代理人在这件事上的事项:
1.原告的事项
你是原告代理人,恭喜你,你把人家给告了,心理上占尽了优势。但仅此而已。原告在诉讼中要做的工作准备要比被告多,任何一个程序或者文件的纰漏都可能导致案件全盘崩溃。千万不能将状子丢在法院然后就去睡大觉,现在的法官才不会替你整理证据寻找法律依据,你稍有差池,对不起,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文书:
原告的文书有:起诉状、变更补充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如果觉得打不过对方或者双方调解解决了纠纷,那么就有撤诉申请书。等等等等。这些文书都是由你去撰写,并且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庭。很多文书,都有其格式,我可以在文后给你介绍几种不常用的。请你在撰写这些文件之前先认真仔细的考虑你要表达的事项,也不要写得文绉绉的,意思清楚,格式正确就行。
原告的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你要记得向法庭提交证据,如果不能够及时提交,也要向法庭申请延期。否则,那没有哪个被告律师愿意正眼看你临时提交的证据。你给法庭提交的证据应该有证据清单,如果你够专业,你还应该向法庭说明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要准备两份,以便于交换,否则,你也可能会被要求复印副本而四处寻找复印社。如果你递交了一叠你和你的老师取到的证人笔录,那我建议你准备将证人名单交给法庭,说不定对方律师会对你的证据真实性提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66出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建议你在当事人给你的一叠几十上百年的文件里仔细的寻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赔偿案子里,你不要煽情地将原告的血衣、断掉的指甲,殴打原告的棍子等这些恐怖的东西以及照片拿过去做证据,我见过这样的东西,那些东西除了让主审法官发疯外,你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反馈。
2、被告的事项
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我也恭喜你,你终于被人告了!要是过去的县官审案子,他们会说:你要是有道理,哪个会吃饱了跑到衙门里告你,先吃一百棍子!但你不要急躁,被告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法治昌明,明镜高悬。
被告的文书:
被告的文书有:答辩状,反诉状,对原告的起诉,你总会有些要说的吧。可能你的当事人恰好也要找原告算帐,一直没有借口挑起,正好,这次可以借原告起诉来反诉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据清单以及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等等文书,我想在这里重点说明下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因为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如果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被告的证据:
凡是属于可以证明与原告主张的事项相反事项的证据,都是属于你的证据。你都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收集和归类。你收集证据的目的性很强,主要是针对原告的主张,比如,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而你却有已经付款的凭据或者原告的收条;原告需要证明你违反合同,而你却有不可抗力的依据;原告主张你赔偿损失,而你的证据却显示原告的损失来自于对产品功能的误解,自己存在重大的过错;原告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而你却持有原告有在先不履行合同的证据。等等等等。你的证据应该支持你的抗辩理由,否则就不能给原告迎头痛击。如果你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我估计你不仅仅会输的惨兮兮,也会被老师骂得伤心兮兮。
证据交换后,请你仔细研究对方的证据和自己的证据,寻找对方的纰漏和自己的弱点,不能仅仅就将这些东西收起来交给老师,认真的研究寻找对手的失误,能够让你更快的成长成熟。
第四件事:庭前程序的启动
不管原告被告,起诉之后,开庭之前,还有很多庭前程序可以启动,这些程序的熟练运用与否,能够显示你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有时能够影响诉讼的进程甚至判决的结果。
财产保全程序
如果你提起的是一个合同违约、赔偿、侵权方面的诉讼,你担心对方可能会是个赖帐不还信誉很差当事人,他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变卖干净,让你竹篮打水,或者你担心判决以后得不到很理想的执行效果,或者你只是想向对方显示下法律的权威,你都可以在诉讼程序提出前申请财产保全程序。这个程序是个有点象台湾“法院”的“假扣押、假处分”程序,能够给对方很大的威慑,一个账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的被告,除了老实应对诉讼,是掀不起风浪的。但财产保全程序你必须督促法院给你执行,如果你不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账号,很多法院可能就发一纸空裁定,增加你的办案成本而已。如果你不能为你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法院连这纸裁定都不会给你。
案例:
我有一个律师朋友,他做的业务是受银行委托,追索当事人购买车辆和工程机械后的不良贷款。当收到银行的车辆机械的拖延还贷记录,他的团队中就有人员立即在所在的城市或机械设备可能所在地寻找相关的车辆和机械。如果发现踪迹,他们一边会蹲点守候或者跟随车辆的行踪,一边会立即和法院执行局法警以及办案法官联系,等他们赶到现场,立即由这些人扣押车辆和机械。他们比较成功的案例是在几千公里的城市扣押了几台作业中的大型挖掘机,并用平板车从几百民工围着的工地上将那些铁坨坨运回来。这个行动,动用了一个区法院法警队的全部成员。这种案子只要能够保全到财产,百打百赢。
原告还可以根据案情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程序,但这些程序的运用不是很普遍。
管辖异议程序
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相信,原告一般都会选择在自认为对他有利对你不利的法院起诉,或者将本来应该上级法院审理的案子在下级法院立案,以避开二审出现对其不利的情况。他可能在这个法院或者有同学有朋友有熟人有他们认为的便于解决案子让你输得很惨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你恰好不想让他得逞,也不想马上解决案子,那么,你会认为这个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里对你是个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觉得有些不对,你都可以申请管辖异议,虽然被驳回的情况十有八九,因为这个程序可以上诉,所以,诉讼的节奏会被打乱,诉讼的期限会被拖延至少2-3个月时间,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个程序可不能不分场合地使用,对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辖异议的,这样会让主审法官轻视你的水准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权利均是不可以滥用的。
案例:
我曾经作为一个案子的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是一个商业银行,我的当事人为一个企业,该企业在银行贷款100万元,加上几年的利息共计120万元左右未偿还。而该银行的案件一般有一个区级法院的某个固定的法官审理,他们一批可以起诉20个当事人,我的当事人不幸在列。而我查阅了本省高级法院发出的确定级别管辖权的通知,该区级法院的只能审理100万元以下标的的案件。于是,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最后,区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地区中级法院,并在3个月后开庭。而后,其它被告均纷纷提出管辖异议,该商业银行为协调案件,最终撤销诉讼,并同意贷款延期。
同样,被告在庭前也可以启动反诉程序、重新鉴定程序,追加当事人程序等等。
第五件事:开庭
案子终于走到开庭的程序了,作为原告,这意味着被告的所有阻挠拖延的程序均已经结束,而你不同意和他在庭前达成和解。作为被告,则意味着庭前的所有努力均已经终结,你只有在庭审时和对方一较高下。
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在N多的教科书中都写得明明白白,我的目的是从实践的角度谈谈你应该注意的些事项。
(1) 庭前准备要充分。
有些律师会在开庭前10分钟才看看案卷,有的律师连案卷都没有,要临时借书记员的文书去复印。开一次庭,最长也就3个小时,而这三个小时,你可能要不停的发言,翻资料。如果你没有准备好,你可能会被法官和对方律师的一个问题给问得目瞪口呆,也可能找遍全卷也没有发现你要阐述的某个问题的摘要。因此,我一般是将要讲的内容列成一个备忘录,将要举证的文件列成一个清单,文件上用小贴纸标记。准备充分是赢得案子的一个重要条件。
(2) 法庭调查要条理明晰。
法庭调查是个关键的阶段,所有案件事实均需要在这个阶段查明。法官有的时候会反复的从辩论阶段返回调查阶段,那是因为有些事实没有查清,而你在辩论中却将它作为事实去引证。法庭调查阶段时,你要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对自己证据的陈述说明以及对对方证据的揭露驳斥上。所谓的质证,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述。对于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出现的情况,建议你一定要提出必须证人出庭作证。你不必引用法律,展开议论,那是下个阶段的工作,否则法官会一次次打断你,并威胁你退出法庭。不过,遇到可以沉重打击对方的机会,你也可以不用顾忌法官是不是真的赶你出去,再说,真的赶你走,他的庭也开不下去了。你也不要放弃询问对方的机会,并在庭前准备好问题。很多律师没有问题问对方,其实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当然,你的问题应该紧扣案件,确实没有问题就不要乱提问。
(3) 辩论阶段要到位。
我们的法庭还没有真正的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方式,审判长主导着庭审的进程,他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而不在乎律师是否牙尖
嘴利,雄辩滔滔;同样,他也是个有自尊的人,不需要你从法学理论上对他进行再次的教育,你的功底或者还够不上向他普及某种理论常识。所以,你在撰写代理词的时候,你不用没话找话的说明合同的概念或者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你用不着引用你大学教授某本著作上的一个理论,除非你愿意被他怒不可遏的制止发言。有些学究派律师在很多法庭上不吃香,就是因为他们太喜欢搞些理论的大道理来搪塞事实和证据的不足。你要说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辩论用不着太多轮次,重复的话法官会制止你。也不是每个辩论都会针锋相对的,你如果没有办法找到对方的破绽,你自说自话也行。关键的是,你要通过辩论阐明自己的主张,能够反驳对方主张当然好,如果不行,也不要强辩、诡辩和狡辩。
你最好做好结案陈词。这个程序可以让你全面的阐明你对案子的观点。时间不要太长,3分钟就好。这个程序很多律师都放弃了,其实很可惜。
(4) 做好调解的准备。
几乎没有不可以调解的案子,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法律的目的其实不是分清是非而是在于平衡利益。调解可能会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因此,在庭前,你应该征求当事人对调解的意见,并阐明案件调解对各方的利弊,让当事人作出选择。
如果你的代理权限不是特别授权,你不能代理当事人签订调解文书。即便你有合法的授权,你在决定使用这些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大权利变化的权利时,一定要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显示你是个成熟的律师。我在调解时,遵循的是绝对不自作主张的原则,任何一个决定,均和当事人沟通,听取其意见。这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执业风险的控制。你如果第一次得到特别授权代理,不要兴奋,你的“权力”越大,你的责任也越大。
第六件事:补充文件、签署文书
补充文件
开完庭,不代表你就没有工作要做。在庭审过程中,实习的书记员可能在津津有味地听你和对方律师讲述着各自的故事,而忘记了在记录上写一个字,你也可能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说到位,比如,你可以在庭审时告知法庭,庭后你将书面订正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附卷。你也可能还有些反证的证据需要举出并在下次开庭时使用,你可以在庭辩时,告知法庭将整理提交书面的代理文件。总之,你应该在庭后3天内将你认为要补充地文件交给法庭主审法官。如果你觉得有必要,可以对某些专业问题写出法律意见书。
签署文书
任何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束后,法庭会根据情况制作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要求严格的法院,每一个案子结案都会有一个宣判程序,两者以及其代理人都会出席,审判长会起立宣读判决书全文。当然,我也在办公室收到过法院邮寄来的文书,而我的办公室离法院仅仅一公里之遥。
你收到或者代为收到的文书,请在第一时间送达给当事人,因为只有他才承担判决的后果,享受判决确定的权利。你绝对不能因为败诉而将文书扣在手里14天,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才不得不拿出来,除非你想测试下当事人的音量分贝。没有哪个律师能够打赢任何一个案子,执业的前几年,你的胜诉率不高只能说明你的经验有待提高。输了就承认,这可是人品问题。
第七件事:执行
不是每个判决都能执行。
你有幸赢得了诉讼,在所有的审判程序全部结束之后,你有必要请法院兑现他们对你当事人的承诺。但是,这个承诺可不是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能够兑现的。你绝对要改变判决就一定会得到执行的天真想法。诉讼的风险不单纯体现在胜败难以预测上,也体现在即便胜诉法院却无法兑现它的文书上。到了执行阶段,你会体会到财产保全程序的重要性,并且为当初没有申请保全而懊恼不已。
你不要忘记申请执行,即便有可能没有办法执行到位。
执行的程序
最高法院对于执行下发过很多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文件。你应该认真研究。我要说的是,执行程序中你要和法官配合的问题。
申请执行是不需要付费用的,因为被执行人会在执行终结时支付。但是,如果你不要认为将执行申请仍在法院,执行官们就可以完全地将标的执行到位。先不说你的案子没有经过某某领导的批示督办,执行官会将这个案子压在他桌子上厚厚一堆案卷之下,如果你不向他们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这个案子说不定就执行不下去。还有,你案子的执行标的小,执行难度大,执行官说不定就忘记还有这么个案子在手上。
我最近执行终结了一个案子,一个中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标的只有3万元。从执行立案到执行终结,用了5个月时间。先是执行人员出差,立案1个月后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对方不予理睬。然后他们接着在全国各地巡视出差,等他们走遍全国各地后的第3个月才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照例不予理睬。我被不止一次的指责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我却曾明明白白的告知执行官,被告的工厂每天在冒烟,银行的进出每天都有几万。当我打了N多次电话,跑执行局N多次后,最终在第5个月的时候取得执行财产时,我被告知,你的案子太小,他们太忙。但我除了感谢他们,半天说不出其它话。案子太小,确实是我和当事人的错。
我举这个我的案子要说明的问题是,执行是没有终结的时限的,你除了和法官配合外,不能对他们的工作进度提出任何不满,否则你的案子兴许就执行不了。你要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是非常容易的执行的财产,如果是个大型的设备,或者是个车间,或者是块广阔并茅草丛生的地,那我先建议你不要着急,那些东西没有腿,然后你查查是不是已经抵押掉了,然后让当事人准备足够支付执行局出动半支法警队和评估拍卖的费用。
这个是在微信上看到的,应该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