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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与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据《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夏的赋税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就可以说是夏朝的一部税法,也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经济单行法规。文章开头就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贡》内容的基本原则是:"咸则三埌,成赋中邦。"这就是《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夏禹之时,"四海会同,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就是在确定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和土地肥瘠的情况,缴纳田赋的制度。据说将全国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等田赋不一,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基本上是按收获总量计算赋的等级。孔子就曾说过:"田下而赋上者,人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等,甚至还有奴隶、美女等。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从夏王朝到周王朝,从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历时1000余年,期间国家税收一直沿用禹的贡纳制度。 禹的"任土作贡"办法,提出不同的贡赋等级和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64向国家应贡纳的物产以及贡纳的途径,规定了"五服制度"。即按各地诸侯的土地距离王城的远近,划分为"甸、侯、绥、要、荒"五服,距王城五而里内的属甸服,甸服以外五百里的为侯服,依此类推,再如甸服,就距王城一百里的臣民要将割下的庄稼纳贡;距城二百里的要把庄稼割去秸杆后纳贡;距城四百里则纳贡粟等等。
夏朝"贡法",是农民耕种官家土地,应上缴粮食的标准规定为十取一。"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这实际正一种按产量课征的实物税。
夏王朝的"贡法"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早的税收制度,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治,推动当时社会的发展,对于后代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叫”啬夫”。
夏王朝的最高首脑称为「王」或「后」,父子或兄弟相传,是古人所谓「家天下」百的开始。从传世文献看。夏朝的政治机构相当庞大。在夏王之下有掌政事的「三正」,有为天子辅臣的「疑」、「丞」、「辅」、「弼」四邻,有为国君亲近左右官员的六事(即六吏、六卿),有掌历法的「羲和」(又称「太史」),掌诉讼的「大理」,掌音乐的「瞽」(音「鼓」guˇ),掌管教育贵族子弟的「官师」、「国老」,掌出使的度「遒(音「囚」qiuˊ)人」,掌收取贡赋的「啬夫」,掌管山版泽的「虞人」,掌畜牧的「牧正」,掌养龙的「御龙」,掌管夏王膳食的「庖正」,掌管夏王车辆的「车正」,守卫宫门的守门者,掌王室家族事务的「臣」。夏王朝九州的划分和「甸」、「侯」、「緌(音ruiˊ)」「要」、「荒」五服的存在,说明,夏朝对地方的管理是以个部族首领为诸侯,称「伯」或「牧」。诸侯必须服从夏王的政令,对王朝承担贡纳、朝见、服役和随从征伐的义务。诸侯之下,有大夫,即权各大家族的族长。所以,古人说,夏王有天下,诸侯有国,大夫有家。
地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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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侯、伯
夏朝已开始按地域划分政区。
“牧”是派往各政区征收贡7a64e78988e69d83335赋的官员。不过,在夏王的统治下,仍然存在着许多部族,如葛、韦、顾、昆吾、商、周等。这些部族的首领大多称“伯”,也有称“某某氏”的。伯是一方之长,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要受夏王的制约。相传“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另一次大会,“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国语·鲁语下》)。夏王芬的时候,“九夷来御(御,指服劳役)”。夏王芒的时候,“命九夷,狩大海,获大鱼”(《竹书纪年》)。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各部与夏王朝的隶属关系。
选官制度
夏、商、周时代:“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担任官员的大小贵族必须经国学教育,学习相关礼仪知识方可上任。即“三代以上出于学”。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监察制度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 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贡法制其实就是一种比较古老的赋税制度。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34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这个东西和夏朝历史练习非常紧密,你去查查夏朝的赋税制度就了解的比较详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