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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是先秦诸子百家学说之一。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 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 司仪,后来以此为基础逐渐zd形成 完整的儒家思想体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影响深远。它是中国影响最大的 流派版,也是中国 古代的主流意识。
儒家学派对中国, 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学”、“儒家”、“儒教”这些 概念要分清。 儒学作为一种学说, 儒家作为一个阶层, 儒教作为一种信仰,三者相同也不同,需要 区分开来。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权”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的创始人是孔子,他总结整理了我国现存最早的文化典籍:《诗》、《书》、《易》、《礼》、《乐》、《春秋》,这些典籍后来成为儒家的经典著作。孔子创办私学,一生四处游说,他的学生把他的言论汇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35集成《论语》一书。孔子的全部哲学思想体系中,有许多言论含义深刻而光辉,但其思想倾向是比较保守的。他十分向往周礼,虽然社会向前发展而使周礼崩坏,他仍主张“克己复礼”。除礼之外,他讲得较多的是“仁”,“仁”是一种道德,他谆谆告诫各阶层的人们要遵循这种道德,完成仁和礼的结合,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境界。孔子以后的儒家代表人物是战国时期的孟子和荀子。孟子一生也是在游历和教学中度过的,《孟子》一书记录了他的主要言论。他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主张王道和仁政,抨击当时一些诸侯的暴政和霸道。孟子比较注重民众的力量和地位,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较晚于孟子,他的学说保存于《荀子》一书。荀子的思想已突破了孔孟思想体系,虽然仍以儒家为主,但已吸收了法家、道家的学说。他讲仁义、王道,但不反对武力和霸道;他讲礼义,但也注重法度。儒家学说是当时较大的一个流派,东汉班固承西汉刘向、刘歆之作,在《汉书·艺文志》中著录孔盂、荀子著述及《晏子》《曾子》《子思》等先秦儒家著作33种。
从儒家思想的发展线索看,儒家传统是经由孔孟陆王的心学内心路线“尽心、知性、知天”和由孔子修订的《周易》、汉儒董仲舒的“天学”到宋儒朱熹“事事物物皆有理”,儒者求理以知天的外在路线来“达天知命”。在孔子那里本就是内外并重和兼修的。一方面,孔子以“仁”的范畴把礼变成一种人的内在情感和内心精神的道德要求,从而上承“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上古圣人心传而来,下启孟子“尽其心者则知其性,知其性者则知天”,再到陆象山和王阳明众所周知的儒家心学;另一方面,孔子修订《周易》和《易传》中的思想是“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是故圣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业,以断天下之疑”。“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这就是从天地万物的外在路线中来把握世界(“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62,而且要求“以类万物之情”“以通神明之德”,并“开物成务”(科学和实业)。正象孔子所谓“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我们可以说,儒家精神文化传统的内在路线和外在路线只不过是“天下同归而殊途”,亦即在内心世界和外部世界“穷理尽性以致于命”的殊途同归于“达天明命”,在精神上这都指向“上天境界”。透过“心”而非滞留归宿于“心”,透过天地万物而非受役困穷于天地万物,儒家精神追求着在当下现实中,从内外两方面获得经验、悟见、觉解、知识、道理和审美,而又超越于它们,去追求“达天明命”的至上宗教性境界。“不物于物”,也不迷失于心的“妄念”,超越于生死祸福,理性精神和灵性自觉俱在,在“达天明命”的“上天境界”中“开天眼”以待“天下”世事,并“奉天承运”以“安身立命”、积极入世、“成己成物”、大展宏图,成为一种精神上真正的“天民”(孟子)。“唯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夫焉有所倚!肫肫其仁,渊渊其渊,浩浩其天。苟不固聪明圣知达天德者,其孰能知之!”(《中庸》)。这是这一境界的经典表达。内在路线下的“圣人”是心圣(心学路线下的“圣人”),外在路线下的“圣人”是工圣(“天工开物”之圣)。他们的“成就”大体对应于道德和科学。这是儒家文化传统下真正的“即凡入圣”之境,是为什么可以称儒教是作为“天教”之儒教(非基督教的天主教)的根本依据。它显著的特征是没有也不需要基督教那样的“原罪”观念。它也不是象基督教那样,以耶酥那样的人来冒充上天的使者,并以上帝的名义向人们“布道”。它认为人可以从自己内心和天地万物中的性质、常则和秩序中去体知、领悟和发现“上天”的意志和秘密,并在精神上遵从并皈依于“上天”(中国人把人死叫“归天”,所谓“一命归天”)。先圣和孔子被适当地看成是“聪明圣知达天德”(《中庸》)的人,因而只是把自己的精神境界、感悟、体知、心得、经验和认识作为一种对“道”的把握传授给其他人的“老师”,而其他人只是在“百虑”(思想自由)下的“朋从尔思”(思想自由选择下从道,“朝闻道,夕可死也”,乃至认为,“弟子不必不如师”地“唯道是从”),在这里,“致圣先师”是真实的人,而不是“神”本身。在“神而有常谓之天”(张载《正蒙》)的天道常则可探求性观念下,由任何人可以去探索(“探赜索隐”)、体知、领悟、觉解和发现天的法则和意志,而不是由什么人冒充神来“布道”,或者只能经由教会人才能够与上帝沟通,这样的宗教特征在西方直到宗教改革和启蒙时代才出现。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在许多方面领先于世界,中华文明被认为是早熟文明的最根本的原因。应当看到,相对于西方古希腊罗马的逻各斯主义(逻辑理性)和知识论传统,中国文化传统在这一方面是比较薄弱的,因而需要吸收和借鉴。实际上,这也是中国虽然有上述重要的文化背景和潜在可能性,但始终没有成功地发展出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科学和大工业,从而在近现代“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尤其是在“五四”“德先生”、“赛先生”和“实业救国”的口号下向西方学习的重要原因。在中国文化传统的天人精神结构下,当人能够运用和借助于自己的明觉灵性、得到充分开发和借鉴的工具理性以及人自身的各种能力去“穷理尽性以致于命”,追求“达天知命”的精神境界时,深层宗教精神下道德(“仁义礼智信法”)、科学(“天工开物”“格物致知”)、艺术(“情之所钟”)、政治(符合并尊重人的内在天性、良知、本分权利和“天秩有礼”、“天典有叙”、“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的自然秩序之天道法则及其道义正当性下的现代宪政民主和民本政治)、经济(“变而通之以尽利”的民生福祉及“经世济民”)和社会(自由和合)等各个方面的文化将得到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如果说儒家心学路线可以吸收印度佛学和中国道家,那么,儒家外在路线就可以吸收西学而使中国儒家文化传统成为世界上最具涵括吸收能力和兼容性而又能够保持自己的基本文化特性和一以贯之的文化传统。这得益于儒家文化传统深层结构中内外兼修的精神路线和天人精神结构的巨大可能性。这应当成为现代新儒家持续进行“返本开新”的思想创造工作。今天是到了系统阐发一以贯之、内在协调、兼收并蓄,上承儒家道统,下开儒家现代性的现代新儒学理论的时候了。斯文斯统,“先立乎其大者,而其小者不可夺也”,这是中国传统具有顽强生命力和文化再生能力的根本原因。
一、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7a64e78988e69d83331。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②
三、现代意义之法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
那么什么是法治? 法治起源于西方社会,在西人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就是一切都依法而治,而大家所遵循的法律都是良法。这一简约的概括朴素地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预设了一个前提:法治要以良法为基础。为此,他确立了一些立法原则。那么,什么是良法呢?尤其是从现代角度审视,我们所要求的良法又是怎样的呢? 法自君出不会是良法;行刑重轻,法峻刑严不是良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不是良法。良法必须体现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每一成员的理性意愿,保障每一成员的人权,它是全社会每一成员共同参与并签订的公共契约。人们违反它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制裁。所以,法治要求法治社会之法律本身应是人民共同意愿的提炼,而不只是反映某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它就得不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只是赋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 限制权力,法治亦是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市场都是率先在西方社会生长并成熟完善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也引进移植了不少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与移植远不像生产方式的转变或工艺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被移植的法律的规范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赖于植入地人文资源是否蕴含法治基因,有赖于植入地植被对法治精神的兼容性。“逾淮成枳”的现象同样适用于人文世界。“法治的现代化并非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的认同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民主与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表征,是西方价值观念的载体,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于中国厚实的儒家文化土壤呢?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这西方法治文化呢?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即在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始终未占主导地位,这就必然给中国当代建立“法治”社会秩序带来困难。
四、借鉴和启示
虽然今天所倡导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认同的。二千多年前他们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具有客观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是对法的平等适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法,法应清晰、简明,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及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等。①法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利的。
同时我们要看到法家的重刑政策和愚民政策,压制议论和专制王权的方式,与民主与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更不是我们今天要的法治。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及专制王权,使得人们观念中缺乏法治的观念。今天中国提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但是“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提高人的法律素质,增强人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意识、平等的观念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任务。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 即使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人”仍然是关键。在古希腊传统文化中,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与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立宪政体等道德理想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也都是从城邦的‘善’来阐释的,从而使法治观具有一种超越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更高层次的理想观念品格。如果仅仅在法律层面而不深入道德理想层,不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无以最终确立法治观。”②权力从属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则国家就会丧失其真正的本质和特征。西塞罗有句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西方人的这些传统告诉我们,他们的“法治”传统与我们的“德治”传统同样古老而长久。中国人选择了(这里的选择并非主观意志)“德治”为其根本,并影响至今,建立“法治”秩序,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西方人选择了“法治”为其根本,也影响至今。但无论以何为根本,都没有离开“人”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这实际上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素养和“德治”素养,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也是我们要达到法治目标的根本方法。只有在儒家和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泊,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一条宽广而平坦的路,也才能被真正得以利用。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中文系教授罗多弼
自从中国人开始追求现代化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自明清时代,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考儒家传统提供的资源。尤其是华人和东亚人应该有这个机会。但是正如其它的文化传统,儒家传统属于全人类,所以儒家的思想文献应该尽量翻译成各种语言,提供给大家。
作为瑞典人,我必须承认儒家经典著作当中,到现在只有《论语》被翻译成瑞典文。这是我这一代瑞典汉学家应该填补的空白。从一开始儒家思想就体现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用今天的话语来讲,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就被理解为人类文明的核心。结果,至少在中国,儒家思想被视为文明或文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儒家思想给现代人提供了很丰富的资源。面对这些资源,现代人具有一个选择的自由,可以吸收资源里面的一些成分,也可抛弃一些成分。
但是不管你做出什么选择,儒家思想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宝库。保存和解释儒家思想文献,增进人们对它的理解是我们作为对儒家感兴趣的学者的一个重要任务。不管你对儒家思想的评价如何,了解这个极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一定会使得你的生活更加丰富。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也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儒家思想、君主专政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史的两大主体内容。
1.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