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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全书》成熟于什么时候()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答案A
清朝顺治皇帝在位18年,从1643年到1661年在位。清世祖 爱新觉罗·福临,满洲正黄旗人。清朝第三位皇帝,清朝入关后的首位皇帝。清太宗第九子,生母为孝庄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
一、登基
崇德八年(1643年)八月,清太宗皇太极驾崩,由于未预定储嗣,所以在这一突发事件后,在其第十四弟掌正白旗的和硕睿亲王多尔衮与其长子肃亲王豪格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皇位之争。争夺者双方势均力敌,相持不下。
精明的多尔衮随机应变,提出以拥立皇太极第九子福临为帝,由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和他共同辅政,结果获得通过。福临于八月二十六日登上盛京笃恭殿的鹿角宝座即帝位。次年改元顺治 。
二、去世
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初二,福临安排吴良辅出家为僧。这天他亲临悯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38忠寺观看吴良辅出家仪式。归来的当晚即染上天花,发起高烧来。他预感病体沉重,势将不支,初六日深夜急召礼部侍郎兼翰林院掌院学士王熙及原内阁学士麻勒吉入养心殿,口授遗诏。
王熙、麻勒吉二人退至乾清门下西围屏内,以初七一天的时间撰拟。一共三次进给皇上预览,皇帝三次亲自斟酌,刚到晚上才决定。当夜,年仅二十四岁的顺治帝与世长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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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临亲政之时社会很不安宁,内地反满斗争连绵不断。福临亲政的第二年,定南王孔有德失守桂林自杀,敬谨亲王尼堪遇伏衡阳身死,当时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而民族矛盾尤为激烈。因而福临感到巩固统治的当务之急是收买,安抚汉人,镇压反抗。
为此,他努力推行教化,以加强思想统治。他号召臣民尊孔读经,提倡忠孝节义。遣官赴孔子故乡阙里祀孔子。顺治九年九月他亲率诸王大臣等到太学隆重释奠孔子,亲行两跪六叩礼。福临还命内院诸臣翻译五经。
顺治九年(1652年)敕封关羽为“忠义神武关圣大帝”,神化了关羽的忠义。他一再下令旌表各省的忠孝节烈之人,并注重实行满汉一致。顺治十年(1653年)四月决定满洲部院各官与汉人官员一样实行离任丁忧制。
他视尽忠尽节为人生最高的道德准则,表彰北京被李自成攻陷时故明朝臣之殉君死难者,赞扬其“幽忠难泯,大节可风”,下令礼部详访确察死节职名并实迹具奏,给谥赐祭。他还特为身殉社稷的崇祯帝朱由检立碑,赞扬他励精图治,追谥为庄烈愍皇帝。
对跟从君上殉节的明司礼监太监王承恩,更是赞扬备至。通过全面倡导忠义,树立了清朝是传统道德捍卫者的形象,对消除广大汉人对清朝统治者心理上的隔阂,对缓和民族矛盾,特别对安定汉人地主的人心,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爱新觉罗·福临
所谓赋役制度的整顿与改革,主要是就清代前期而言。
整顿赋役制度
清代财政收入制度的最初确立,是以确定赋税征收额为出发点,其中,田赋又是最为重要的税源。对赋税、人丁册籍的掌握,既是对财政命脉的控制,同时又标示着新的统治权的确立。所以,摄政王多尔衮在顺治元年(1644年)五月率师进入北京后发布的第一道诏谕就是令各地“为首文武官员即将钱粮册籍、兵马数目,亲赍来京朝见”(3),足见新统治者对掌握原有赋籍的重视。随后,河南道御史曹溶、户科给事中刘昌等纷纷条陈,要求“议国用”、“施实惠”、“定经赋”(4)。但由于明清之际战火燎烧,州县旧籍多已无存,即如《清史稿·食货志·赋役》所称:“时赋税图籍多为流寇所毁”。赋税的征收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同年十一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61月,山东道御史宁承勋奏称:“赋役之定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祈敕部于赋役全书外,无艺之征尽行裁革。如恩诏内有全免者,有半免者,有免三分之一者,著定书册,刊布海内,令州县有司遵照规条,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5)在这里,宁承勋已隐约提出重编《赋役全书》的建议,但户部议奏后,一时没有下文。到顺治三年(1646年)四月,摄政王多尔衮才又谕令户部:“国计民生,首重财赋。……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今特遣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公英俄尔岱彻底查核,在京各衙门钱粮数目,原额若干?见今作何收支、销算?在外各省钱粮,明季加派三项,蠲免若干?见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应实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内责成各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赖。”(6)这是第一次明令编定《赋役全书》的谕旨,其中亦有许多具体的要求,但征收钱粮的具体标准,此谕没有提及,据随后的有关免除明季加派的谕旨以及《清史稿》的简明记载,可知是时“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之旧”(7),亦即遵循着“万历则例”的征敛原则。
《赋役全书》何时编定?学者们一般认为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8)。拖延如此之久,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这里恐怕存在着一些误解。笔者认为,顺治三年(1646年)奉旨编撰《赋役全书》,不久即告编成(9),随后的工作仅仅是“订正”而已。如顺治九年(1652年)覆准:“令督抚务饬所属州县,每岁终,造荒田有无开垦,户口有无增减,订入《全书》报部,分别劝惩。”又题准:“各省《全书》,责令布政使司刊造,某项系明末加增,应去;某项系原额,应存。每州县各发二本,一存户房,备有司查考,一存学宫,俾士民检阅。”(10)顺治十一年(1654年),因“《赋役全书》,开载州县田土、户口、赋役,有关国计民生”,再次令户部会同户科订正,结果“命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其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11)。经过这次订正,又形成一个新的文本,目的在于“务求官民易晓,永远可行。书成,进呈御览,刊发内外衙门,颁行天下,凡征收完纳、解运支销、考成蠲免诸法,悉据此书,用垂永久”(12)。顺治十四年(1657年),又“订正全书”,并发布一篇长谕,除了强调上述事项外,特别申令“详稽往牍,参酌时宜,凡有参差遗漏,悉行驳正。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至若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更有昔未解,而今宜增者,昔太冗,而今宜裁者,俱细加清核,条贯井然。后者续增地亩钱粮,督、抚、按汇题造册报部,以凭稽核。纲举目张,汇成一编,名曰《赋役全书》,颁布天下,庶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为一代之良法,垂万世之成规”(13)。
从顺治三年(1646年)谕令编撰《赋役全书》,中经几次修订,到顺治十四年(1657年)详密而完备的《赋役全书》编成,体现了清廷整顿赋役征收款项、以万历年间钱粮征收则例为基准的定赋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同时,又分条明了原额、除荒、实征、起运、存留、本色、改折、豁免、新增等种种事项,“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这在清初赋役制度特别混乱的情势下,也是十分必要的。
也许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所定《赋役全书》过于详密,所以又出现了“头绪繁多,易于混淆”的弊端。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又令“新修《简明赋役全书》,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杪)以下尾数,可除吏胥飞洒苛驳之弊。各州县遵照新编全书,造征粮比簿,不必另行造册”。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新编全书告成进呈(14),户部遵旨议定:“旧赋役全书,遵行年久,每年增减地丁银米数目,皆有各年奏销册籍可稽,新编全书,停其颁发。”也就是说新编《简明赋役全书》并没有颁布实行。但这里所揭明的意味在于,当时征收赋税钱粮的凭藉,除原编《赋役全书》外,还有年度《奏销册》,《赋役全书》规定其根本,《奏销册》则标明临时增减,二者相辅而行。
以后,又有所变更。雍正初年因实行“摊丁入亩”而导致赋役制度的变化。雍正十二年(1734年)又重新更定《赋役全书》,令“直省赋役全书,悉以雍正十二年为准。凡额征地丁钱粮、商牙课税内,应支官役俸工、驿站料价,以及应解本折绢布、颜料、银、、铜、锡、茶、蜡等项,各分析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并司府州县卫所总散数目,详细考核,纂辑成书”。并同时规定,今后每十年修订一次。《赋役全书》经过这次修订,也就形成了著名的“四柱册”样式(即原额—新增—开除—实在),与原有的《奏销册》中的“四柱式”步趋一致。至乾隆三十年(1765年),又经奏准:
《赋役全书》开载额征正杂钱粮,及应支俸工料价等项,其不经名目,不一而足。最明白简便者,莫如奏销一册,前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征本折地丁、起解留支。一经开册,了如指掌。此书大指,即其张本,嗣后刊刻全书,均以奏销所开条款为式,每逢应修之年,止将十年内新垦新坍各总数,添注于下,其余不经名目,一概删除。
这段话很重要,以后道光十四年(1834年)、咸丰七年(1857年)等的有关谕令议奏亦大致准此。这说明,乾隆中期以后虽然仍是《赋役全书》与《奏销册》相辅而行,但事实上已是以《奏销册》为主要征赋凭据,这是值得注意的(15)。
赋役制度本身事实上相当复杂,除上述《赋役全书》、《奏销册》外,作为赋税征收的凭藉,还有《丈量册》、《黄册》、《赤历册》、《会计册》等赋税征收的辅助册籍,即如《清史稿·食货志》概述:
赋税册籍,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有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与赋役全书相表里。有赤历,令百姓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岁终磨对。有会计册,备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注明解部年月。复采用明万历一条鞭法(16)。
在具体的赋税征收过程中,为了防止地方官吏的征敛弊端,还向纳税人户颁行过易知由单、截票、滚单等,细述仍难免繁琐,前揭李华、朱金甫等文也略有涉及,可以参看。这里仅略述易知由单的沿革,以窥其制之一斑。
上揭顺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宁承勋的奏折中,在要求编撰《赋役全书》时,已同时要求“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此时要求复行明代易知由单之制(17),未被清廷理睬。至顺治六年(1649年)九月,复经户科给事中董笃行之请,方才由户部议准颁刻易知由单:“将各州县额征、起运、存留、本折分数、漕白二粮及京库本色,俱条晰开载,通行直省,按户分给,以杜滥派。”(18)但在具体实行中,却非如统治者想象的可以“杜滥派”,所以,顺治八年(1651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又提出在易知由单之外,再造“格眼清册”以杜其弊,其疏云:
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虽有浩荡之恩,而小民终未免剥削之苦。请敕该督、抚、按,速檄各州县,照本年易知由单备造格眼清册,详注某户、某人、某项钱粮,及蠲免、开除、征收数目,送督、抚、按复核无差,即将原册钤印发征。倘有改册征收、自立红簿等弊,立行纠参(19)。
这是刊发易知由单后仍不能防止胥吏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的一个例证,因此不得不采取其他方法加以弥补。不惟如此,同时还存在着不刊发易知由单,或少刊发、迟刊发等诸多问题,对此,户部尚书陈之遴在顺治十年(1653年)所上揭帖中言之甚详:
窃惟天下有司剥民之术大要,应征钱粮数目不使民知,任其明加暗派,敲扑侵肥,无凭申诉。惟有颁给易知由单一法,足制其弊。职部非不屡行严饬,乃上自布政司、粮道,下至州县,往往官胥通同迟延不造;即造矣,迟至夏秋方颁;即颁矣,不过数张而止。小民谁敢向官长索单?上官谁肯为有司匿单?即如去年送到职部单式,止有江南一省,顺、永二府,其余怠玩可知!
真可谓是有令不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鉴于此,陈之遴建议:
今后似应著各该抚按严饬各州县,每年预将来年钱粮照一条编法开造易知由单,前列应征本、折款项,次列共计起运若干、存留若干,后列每亩应征银米数目。定限十月初一日申到抚、按、布政司、粮道、本府,裁酌确当;定限十月十五日发下各州县刻印完备;定限十一月初一日申到该抚、按及布政司、粮道、本府,照验讫,汇集各州县单式,并开前项申发月日;定限十二月终旬报送到部,职部于正月察明汇题。凡州县违限不申,抚、按、布政司、粮道、本府违限不发不报,计其月日议以降罚。有开造朦混者,酌量轻重议处。其颁给之法,各州县定限十一月初一日,于公所齐集儒学、卫所等官,及文武乡官、举人、贡监生员、粮里、花户、屯丁人等,公同给散。……凡有司卫所有单外多征者,许诸色人等告发,抚按审实题参,官胥并计多征银米论赃科罪。如此,则上下少知警戒,而小民可免横征矣(20)。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这份揭帖,不惟是其尚未见学者引用,而是在于它的重要,从中不难发现清廷的良苦用心以及刊发易知由单程序的细密。顺治十三年(1656年),在此基础上又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各州县开征,预颁由单,定于十一月初一日颁发。至报部日期,直隶限十二月内到部,山东、山西、河南限正月内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半到部,江西、湖广、陕西限二月内到部,福建、广东限三月半到部,四川、广西限三月内到部……”如违限、违例,分别予以罚俸、降俸、降级、调用的处分(21)。
顺治十五年(1658年),工科给事中史彪古又针对当时“每有一项正供,即有一项加派”的实情,要求“将申饬私派之旨,刊入易知单内,使闾阎小民,共晓德意”(22)。前前后后的有关用意无疑是好的,但由此,刊发易知由单的程序也慢慢地由简到繁,不胜琐碎;易知由单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由少到多、由易到难,“易知”也就变成“难知”了。康熙帝即位后,已有“由单款项繁多,民不易晓”之叹(23)。虽经删繁就简,但其作用已日益式微,不得不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废止。
易知由单废止后,代行其职能的主要是截票。“截票”又称“印票”或“串票”,始行于顺治十年(1653年),初分作二联,称作“二联串票”(或称“二联印票”)。为防“奸胥作弊”,“康熙二十八年乃行三联串票,一存官,一付役应比,一付民执照。雍正四年更刻四联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给花户,一于完粮时令花户别投一柜,以销欠。至雍正八年,仍行三联串票”(24)。
可见,这种赋役制度的整顿,其政策导向一方面是使征收赋税的凭藉赋税册籍逐步走向规范化、简明化;另一方面则是在征收赋税钱粮的过程中,尽量采取防止胥吏从中作弊的制度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