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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具有特定的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1999)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为使公文更具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的机关在制定公文时将公文格式的“附注”部分或公文结构的版记部分明确标识了公文的有效期限,如:“本文有效期5年”。这一做法,对公文归档时保管期限准确划分和档案馆的档案价值鉴定提供了依据,对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源自公文形成机关
按照档案来源理论,档案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著名人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而公文又是机关档案的主要来源,今天的公文就是明天的档案,档案是公文的归宿。机关档案材料的主要来源于公文,在一定意义上讲,机关公文的价值决定档案的价值,公文有效期决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由公文转化为档案(归档)有两个前提:一是已办理完毕的公文(一般为一年时间)。所谓“办理完毕”有两层含义:首先,指公文在处理程序上完成了所有阅办程序,而不论其在实际工作中是否还继续发挥作用,如“通知”(干部任免、会议等)机关领导或有关部门阅知后就是办理完毕,有的公文(如“公告” )公布了即视为办理完毕;其次,往来公文,如本机关的“请示”,上级没有批复前,不能视为办理完毕,而当上级“批复”收到后,即视为办理完毕。二是有保存价值(即有利用价值)。从机关公文的来源看,除本机关形成的公文外,还有来自上级的、同级的和下级的 ,这些公文反映了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性质,其重要程度大不相同。所以其“价值”也不相同。
按照档案价值理论分析,实现档案价值有二,第一是当公文转化为档案后保存在单位,利用对象主要是本机关,这时档案的利用价值称为“第一价值”;当经过一定时间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一价值”呈下降趋势,社会利用需求增长时,“第二价值”则开始实现。一般来讲,档案的“第二价值”的实现是在档案馆进行的。由此可以看出,判断其保存价值最有发言权的是公文的原形成机关。公文形成有其目的性,这个目的只有公文的形成者最为了解,如果在公文形成后,其职能履行完毕,要由公文转化为档案时,是永久保存还是定期保存,需要整理者的判断。如果将公文的有效期限体现在公文中,有以下好处:首先,使公文更具时效性,体现公文形成者为达到其目的的时空观;其次,为贯彻落实公文提供了期限,为执行者提供了参考;再次,揭示了公文的保存价值,为使公文转化为档案确定保管期限提供了依据。
二、公文有效期体现在公文中,为公文归档确定保管期限提供了依据
按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规定,机关公文归档范围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和下级报送的重要的文件材料。公文的形成和保管利用价值的不同,因而在整理归档时要分别确定其保管期限。大家知道,一个机关的公文形成者不仅仅是机关办公(秘书)室一个部门,而往往是其内部许多职能部门,公文归档所面对的是机关全部文件材料,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单位,仅靠机关办公(秘书)室文档工作人员难以准确判定公文的保管期限,而有效期限体现在公文中,使文档人员直观地确定其保存价值,更准确地划分保管期限,避免文档人员多方征求意见、一份文件在手划分保管期限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也为以后开展档案利用和档案鉴定奠定基础。
三、公文有效期体现在公文中,为档案馆档案的鉴定工作提供了参考
从档案价值理论看,当档案的第一价值,即档案原形成机关的使用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利用价值由上升趋于下降;而档案的第二价值,即社会需求价值则日趋上升,第二价值则是由各级档案馆来实现的。按照档案法规的要求,档案在形成单位保存一定时间后,应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在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64管理档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档案的价值鉴定工作。
广义的档案鉴定工作,包括档案的价值和真伪的鉴定。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档案鉴定多指档案馆对档案价值的鉴定。即档案馆按照档案法规、档案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分析、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将不适合永久保存的档案,划为定期保存,或将长期保存的档案划为短期保存,剔出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的一项档案馆内业务工作,它是档案工作中辩别“玉”和“石”的重要工作。
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分析档案的价值,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众所周知,档案馆保管的档案数量浩大,内容丰富,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虽然档案馆在档案的鉴定时要求从档案的内部特征、外部特征和全宗档案内容进行档案保管期限的判定,但档案馆工作人员受文化水平、历史知识和专业知识的限制,他们面对的是各行各业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不可能准确把握每一份档案文件的保管期限,而了解档案文件保存价值最有发言权的还是档案文件的形成者,即公文的形成者。因此,公文有效期的制定对档案价值鉴定中档案的“存”与“毁”生死攸关,它对档案馆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有着重大意义,它可以使档案馆工作人员在档案的价值鉴定中起到存“玉”弃“石”的作用,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保管期限,是根据各类公文客观存在的保存价值确定。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应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确定为永久、长期(16~50年)和短期(15年以下)三种期限。这三种期限只是一个大致的规定,各个机关在具体的工作中根据本机关的地位、职能和业务活动等客观情况,制定出更加详细,准确的保管期限表。如有必要,还可以针对公文具体情况,将长期、短期的保存时间划分得更准确、更具体,如 5年、10年、20年、25年等。
分保管期限时,应该密切注意同一问题公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64文的完整性。由于公文自身的真实记录性、原始性,决定了公文的价值(对现行机关的现实凭证价值和对历史的参考价值)。划分保管期限应该以此为依据。同时公文的价值往往不是单份公文能体现的,更多是在相互联系的一组公文中展现。这是公文形成的联系性所决定的,因此在立卷时应维护同一问题公文的完整性。一般情况下,机关公文完整程度较高,划分保管期限应从严,反之,则应适当提高残存的不完整公文的保管期限,从宽处理这些公文。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1789813.htm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于2003年7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
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66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资料按保密程度分为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公开性文件、宣传资料。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纸质公文,经过办公室主任、发文部门负责人共同鉴别后可以做“作废保留”和“销毁”处理。